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經2015年1月15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管理體制、規劃建設與產業發展、科技創新、金融服務、人才支撐、開放合作、法治環境、附則9章49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經2015年1月15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於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

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2015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規劃建設與產業發展

第四章 科技創新

第五章 金融服務

第六章 人才支撐

第七章 開放合作

第八章 法治環境

第九章 附 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充分發揮其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包括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區域和省人民政府、武漢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市人民政府)委託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示範區堅持創新驅動戰略和開放先導戰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開放合作水平,依法推進改革發展創新,建設成為改革開放先行區、創新驅動示範區、高端產業聚集區和依法治理引領區。

第四條示範區鼓勵各類主體創新創業,支持有利於創新創業的體制機制先行先試,營造鼓勵創新創業、寬容失敗的發展氛圍,增強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示範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決策、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示範區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省、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進示範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六條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根據本條例規定,行使市人民政府相應的行政管理許可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管委會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實施示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

(二)負責示範區內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商務、文化、衛生和計畫生育、智慧財產權、市場監督管理、審計、國有資產、安全生產、體育、統計、外事僑務、人防、城市綜合管理等工作;

(三)依法對示範區的土地進行管理,並負責土地及地上建築的徵收和補償工作;

(四)負責審批、管理示範區內的投資項目;

(五)為示範區各類主體創新創業提供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務;

(六)履行本條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管委會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在省、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機構總數內,自主設立、調整工作機構,並報省、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備案。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示範區內不再設立派出機構。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應當接受管委會的組織協調。

第八條管委會在省、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編制和員額總數內,建立健全以全員聘用制為主的人事制度,創新符合示範區實際的多種形式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交流機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示範區人才的交流和使用。

第九條示範區享受一級財政管理許可權。示範區財政收支納入市級預算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和監督。

省、市財政加大對示範區轉移支付力度,由示範區統籌用於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具體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管委會依法公布行政權力清單,推行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相對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協調和聯動工作機制,最佳化執法環境,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一條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實現行政審批辦事不出示範區。

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示範區範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由管委會負責實施。具體審批事項由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對外公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先行審核,再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示範區範圍內的事項,委託管委會負責審核。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程式上的便利和支持。

第十二條管委會對市場主體實行以事中、事後監管為主的動態監管,建立抽查和責任追溯制度,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依法對社會公開,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第十三條管委會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主動公開示範區優惠政策、管理事項、收費項目和標準、辦事程式、服務承諾等信息。

第三章 規劃建設與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管委會根據《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規劃綱要》,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管委會按照關聯功能集中、產業集聚和土地集約利用的原則,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統籌產業布局,合理設定產業基地和專業園區,構建具有比較優勢和核心競爭力的產業體系。

第十五條示範區依託“武漢·中國光谷”品牌,重點發展光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和新材料、節能環保、智慧型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地球空間信息及套用服務以及科技服務、金融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建設國際先進水平的創新型產業集群。

第十六條示範區圍繞產業發展要求,支持企業制定、實施創新發展戰略,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

省、市人民政府支持管委會採取措施,引進國內外領先的核心技術、產業鏈關鍵企業和領軍企業。

第十七條示範區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利用、生態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生態保護紅線、排污許可管理及總量控制、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引導企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示範區制定產業優先發展目錄,支持低能耗、低排放企業發展,鼓勵企業實施清潔生產、保護和改善環境。禁止發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環境風險的產業項目。

第十八條省、市人民政府以及管委會統籌示範區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實施交通、管網綜契約步建設,完善配套服務功能。

統籌安排,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資源。建立土地利用審查機制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及動態監測機制。示範區內閒置或者擅自變更用途的國有土地,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納入土地儲備範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示範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各項收入,應當作為示範區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

第四章 科技創新

第十九條支持示範區內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立研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培育自主品牌,創新產業組織模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省人民政府授權管委會負責對示範區內企業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和複審,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備案。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按照市場化機制建立新型產業技術研究機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體制機制。

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採取委託研發、技術許可、技術轉讓、技術入股以及共建研發機構等形式,開展產學研用合作。

支持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創新主體組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符合條件的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可以申請登記為法人。

第二十一條示範區設立專項資金,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建設和發展。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設立各類創新創業孵化服務機構,為創新創業主體提供投融資、市場推廣、加速成長等深度服務,搭建專業技術公共平台、中試基地等創新服務平台。

第二十二條示範區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處置,科技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不再審批和備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應當與項目完成人約定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及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形成後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項目完成人書面告知單位後,可以自主實施轉化,轉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歸項目完成人所有。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範區轉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實現的技術交易額給予一定比例獎勵。

第二十三條示範區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鼓勵建設智慧財產權聯盟和專利池,實現智慧財產權合作。

建設有區域特色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諮詢、代理、評估、質押融資和託管運營等服務。

支持創新主體實施標準戰略,主導或者參與制定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成立標準聯盟,開展與國際、國內標準化組織的戰略合作,推進技術標準的產業化套用。

第二十四條省、市人民政府撥付的科技專項資金,採取前資助、後補助、股權投資、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示範區開展創新能力建設、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產學研協同創新、創新創業平台建設。

支持示範區內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以及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申報和承擔國內外重大科技項目。管委會對重大專項項目按照相應比例予以配套資金支持。

示範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擔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在項目經費中列支間接費用,用於支付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管理、協調、監督、激勵等費用。

第二十五條示範區建立健全實驗室、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科技數據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和激勵機制,引導各類科技資源面向社會提供服務。

財政資金投資或者資助的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所獲收入自行支配。自有資金形成的科技資源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的,管委會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科技部門應當將示範區內符合條件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納入政府採購目錄。

省、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通過政府採購,採取首購、訂購、實施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和示範項目等措施,推廣套用示範區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

第五章 金融服務

第二十七條示範區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設立各類要素交易所,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和金融市場,建設資本特區,為示範區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省、市人民政府為示範區引進金融機構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條鼓勵國內外市場主體在示範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開展創新創業風險投資活動。

示範區設立創業投資和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採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多種方式,引導和發展創業投資。

支持在示範區內設立私募股權基金、證券機構、保險機構、信託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開展股權投資、併購等相關業務。

鼓勵各類資本發起設立科技投融資平台,參與示範區的創業投資。

第二十九條支持示範區內企業在國內外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債券。

支持示範區內企業通過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集合票據、私募券、短期融資券等方式進行融資。

支持示範區內企業在國家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開展股份轉讓、融資和併購。

示範區為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提供相關輔導和服務。

第三十條鼓勵銀行金融機構在示範區設立分支機構,開展股權質押和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等科技金融服務。

發展金融信託、期貨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小額貸款、商業保理等各類金融機構,為企業創新創業提供金融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及服務,分散創新創業風險。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展產品創新和跨業合作,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探索發展網際網路金融等新型金融業態和服務,推動科技金融創新。

第三十一條建立示範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風險擔保補償機制,設立專項資金,為金融機構開展針對示範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用貸款、信用保險、股權質押、智慧財產權質押、創業投資等業務提供風險擔保補償。

管委會應當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企業的溝通協調,建立金融業務風險防範聯動機制。

第六章 人才支撐

第三十二條管委會制定創新創業型人才發展規劃,建立人才信息平台,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和服務機制,建設人才特區。

省、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設立專項資金,對示範區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團隊及其創新創業項目予以支持。

政府有關部門和管委會及時解決引進人才及其家屬的戶籍、醫療、教育、住房和出入境等問題,優先辦理有關手續,並在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管委會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企業的人才雙向交流機制。

鼓勵用人單位採取委託項目、合作研究、兼職等方式引進和使用科研人員。鼓勵科研人員在示範區創辦科技型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將科技成果轉化作為重要指標納入科研人員考核評價體系;創新創業貢獻傑出的科研人員,可以破格評定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示範區採取設立專項資金、建立創業基地、舉辦創新創業競賽等形式,支持科研人員和大學生創新創業。支持各類創新創業孵化機構設立科研人員、大學生創業專區,為其創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四條示範區設立股權激勵代持專項資金,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採取科技成果入(折)股、股權獎勵、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對作出貢獻的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給予股權和分紅權激勵。

示範區企業探索建立股票期權激勵制度,激勵企業核心技術人員、高層管理人員創新創業。企業核心技術人員、高層管理人員達成業績、服務年限等企業設定條件後,可以按照約定價格購入對應權益。

第三十五條支持國內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端研究諮詢機構在示範區合作建立人才培養機構,探索創新國際教育、人才合作模式,建設國際教育、人才合作試驗區。

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業院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第七章 開放合作

第三十六條示範區加快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搭建國際化發展平台,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與國際貿易投資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服務模式,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推動建設內陸自由貿易區。

示範區建設各類投資者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推進科技服務、金融服務、商貿服務、航運服務、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擴大開放。

示範區支持法律、信用、信息諮詢、資產評估、審計、會計、國際標準認證等服務組織在區內設立機構、開展業務,為示範區發展和對外開放提供服務。

第三十七條示範區探索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支持示範區企業建立境外研發、生產基地和銷售網路,開展對外投資。示範區對區內企業境外投資項目一般實行備案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對境外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支持示範區企業境外參展和產品國際認證、申請境外專利、註冊境外商標、境外投(議)標、收購或者許可實施境外先進專利技術、許可使用境外商標。

第三十八條示範區依法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和工商先照後證登記制。

市場主體取得營業執照,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的,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前置審批事項外,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再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示範區實施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聯辦登記制度,對企業設立、變更、投資實行“一表申請、一口受理、一章審批”。

第三十九條示範區依託特色產業,發展高技術含量的出口貿易加工製造業以及離岸貿易、國際貿易結算、國際大宗商品交易、跨境電子商務、保稅展示交易等開放經濟業態。

鼓勵跨國公司在示範區內建立區域總部和研發中心,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第四十條發揮武漢東湖綜合保稅區功能,推進示範區建設開放特區。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綜合保稅區與境內區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原則,在綜合保稅區建立與國際貿易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加強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外匯等部門的協作,推行統一高效的口岸監管服務,實行海關、檢驗檢疫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實現通關便利化。

推進武漢東湖綜合保稅區對接國內外機場、公路、鐵路、港口等綜合口岸資源,建設示範區開放口岸門戶。

第四十一條示範區應當根據區內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需要,組織開展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科技園區、跨國公司的交流合作,推動人才交流、協同創新和產業合作。

鼓勵支持示範區與其他區域、城市建立戰略合作關係,共建產業園區,加強產業分工和協作,推動區域科技創新和產業最佳化升級。

第八章法治環境

第四十二條管委會應當健全依法決策機制,規範行政決策和執行程式,建立重大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責任追究制度。

設立示範區諮詢委員會,為示範區擬訂改革發展方案和實施重大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第四十三條示範區加強智慧財產權侵權預警和風險防範工作,健全智慧財產權侵權舉報投訴、維權援助、糾紛調處機制,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四條 在示範區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並借鑑國際民商事仲裁慣例,創新和完善仲裁規則,提高民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示範區內的行業協會、商會以及民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等可以參與示範區民商事糾紛調解。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管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進行審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管委會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 對不適應示範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就其在示範區的適用作出相應決定。

第四十七條示範區進行的創新活動,未能實現預期效果,但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創新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二)相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

(三)未非法謀取私利,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可以就示範區有關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經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共建園區,可以參照施行本條例有關促進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是國家實施創新發展戰略的重要決策部署,同時也是湖北發展的金字招牌,是湖北省創新、開放“雙輪”驅動發展的重要載體和旗幟。為了引領和推動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改革發展,2015年1月15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條例將於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及主要過程

2009年12月,國務院批覆同意支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是繼北京中關村之後,國家批准建設的第二家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肩負著探索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體制機制,推動政策先行先試,促進自主創新,發揮輻射帶動作用等方面的重大使命。2010年,經中央編委批准,同意設立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為湖北省政府派出機構;同年,省編委發文明確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為省政府派出機構,委託武漢市管理。為了解決示範區發展過程中的體制機制問題,進一步增強示範區發展動力和活力,引領和推動示範區改革創新、先行先試,2013年10月省委十屆三次全體(擴大)會議明確要求制定《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2013年年底,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起草條例草案,經武漢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委常委會討論研究後,於2014年6月中旬向省政府報送條例送審稿。2014年8月,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9月初,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條例草案立法情況匯報會,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李鴻忠同志親自出席會議,並對條例的指導思想以及重點問題提出了重要意見。9月、11月,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其間,常委會領導帶隊先後三次到示範區調研,聽取開發區管委會、科技企業、金融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方面意見,併到北京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天津濱海新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等地學習考察立法經驗。在此基礎上,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專班,根據各方面意見,認真研究修改條例草案,並就條例中的主要問題與省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多次溝通協調,最終於2015年1月15日表決通過了《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二、立法指導思想及主要內容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鴻忠書記、主任的重要意見,條例的制定以解放思想、增強活力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切實解決示範區改革發展遇到的實際問題,突出務實管用、以用為要。堅持“無違無禁即可”,鼓勵示範區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增強立法的張力和前瞻性。堅持“明確簡政、徹底放權”,“傾其所有、一步到位”,最大限度地給予示範區政策支持。堅持把發展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更好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為示範區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提供有力法律支撐。《條例》共九章、四十九條。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關於管理體制。通過立法完善示範區管理體制,明確管委會法律地位、管理許可權,省、市政府最大限度地下放權力,給予示範區改革創新更大的空間,是條例的重要內容。按照解放思想、明確簡政、徹底放權的要求,條例一是採取“概括加列舉”的模式,明確了管委會行使市人民政府相應的行政管理許可權,同時對具體職責分項作了列舉,如規劃編制、項目審批、土地管理、公共服務等,進一步明確了管委會的事權範圍。二是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明確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示範區範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由管委會負責實施;省、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先行審核的示範區範圍內的行政審批項目,委託管委會審核,再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最大限度地下放審批許可權,實現示範區行政審批“辦事不出園區”。三是明確對市場主體實行以事中、事後監管為主的動態監管,建立抽查和責任追溯制度,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四是規定省、市財政加大對示範區轉移支付力度,由示範區統籌用於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五是明確管委會自主設立、調整工作機構,在核定的編制和員額總數內,建立健全以全員聘用制為主的幹部人事制度,適應示範區改革發展的需要。

(二)關於產業發展。產業發展是示範區改革創新的重要載體和支撐,也是示範區加快發展的關鍵。為了引導示範區產業發展,條例原則規定,一是管委會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統籌產業布局,合理設定產業基地和專業園區,構建具有比較優勢和核心競爭力的產業體系。二是示範區依託“武漢?中國光谷”品牌,重點發展光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和新材料、節能環保、智慧型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地球空間信息及套用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建設國際先進水平的創新型產業集群。三是示範區支持企業制定、實施創新發展戰略,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四是示範區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利用、生態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生態保護紅線、排污許可管理及總量控制、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引導企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三)關於科技創新。創新驅動是示範區發展的靈魂。條例著力建立健全有利於自主創新的體制機制,突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促進產學研相結合,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一是支持示範區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立研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培育自主品牌,創新產業組織模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授權管委會負責對示範區內企業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和複審,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二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按照市場化機制建立新型產業技術研究機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體制機制。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採取委託研發、技術許可、技術轉讓、技術入股以及共建研發機構等形式,開展產學研用合作。三是深化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示範區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處置,科技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不再審批和備案。科技成果形成後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項目完成人書面告知單位後,可以自主實施轉化,轉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歸項目完成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範區轉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實現的技術交易額給予一定比例獎勵。四是示範區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支持創新主體實施標準戰略。此外,還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政府科技專項資金的投入形式以及引導各類科技資源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等作了規定。

(四)關於創新要素。金融資本和人才資源是重要的創新要素。條例促進科技創新與金融資本對接,一是明確規定示範區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設立各類要素交易所,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和金融市場,建設資本特區,為示範區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二是明確示範區設立創業投資和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採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多種方式,引導和發展創業投資。三是支持示範區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示範區為企業提供相應的輔導和服務;建立融資風險擔保補償機制,引導金融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湖北是科教大省,人才資源富集,為了激發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條例單設“人才支撐”一章規定:一是制定創新創業型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激勵和服務機制,建設人才特區。二是設立專項資金,對示範區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團隊及其創新創業項目予以支持。三是設立股權激勵代持專項資金,支持企業對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給予股權和分紅權激勵。四是採取設立專項資金、建立創業基地、舉辦創新創業競賽等形式,支持科技人員和大學生創新創業。

(五)關於開放合作。學習借鑑上海自貿區成功經驗,實施開放先導戰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和國際化程度,是省委對示範區提出的明確任務。對此,條例結合示範區有關開放合作先行先試的最新成果,借鑑上海自貿區推進投資便利化、貿易自由化的經驗,設專章對“開放合作”作了規定。一是明確規定示範區加快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搭建國際化發展平台,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與國際貿易投資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服務模式,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推動建設內陸自由貿易區。二是擴大開放,積極引進外資,探索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同時,支持區內企業“走出去”,建立境外研發、生產基地和銷售網路,開展對外投資,並明確對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三是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和工商先照後證登記制,建立完善企業設立、變更、投資“一表申請、一口受理、一章審批、四證聯辦”的服務模式。四是發揮武漢東湖綜合保稅區功能,實現“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監管模式,推進海關、檢驗檢疫“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實現通關便利化。五是鼓勵、支持示範區與其他區域、城市建立戰略合作關係,共建產業園區,加強產業分工和協作,推動區域科技創新和產業最佳化升級,發揮示範區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

(六)關於法治環境。法治環境是示範區改革發展的重要保障。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條例設定“法治環境”一章,明確以下內容:一是管委會健全依法決策機制,設立示範區諮詢委員會,建立重大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責任追究制度。二是加強智慧財產權侵權預警和風險防範工作,健全智慧財產權侵權舉報投訴、維權援助、糾紛調處機制,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和水平。三是明確對不適應示範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就其在示範區的適用作出相應決定。四是規定示範區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的免責條款,建立容錯機制,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發展氛圍。示範區進行的創新活動,未能實現預期效果,但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一)創新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二)相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三)未非法謀取私利,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貫徹實施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5年3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後,在省人大的指導下,示範區認真學習宣傳、狠抓貫徹落實,為示範區進一步改革創新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和保障。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落實《條例》的主要工作

(一)廣泛深入宣傳,促進《條例》貫徹實施

一是組織學習宣傳《條例》。《條例》頒布後,高新區在《長江日報》和《湖北日報》刊發專版,公布《條例》全文,解讀《條例》立法背景、指導思想、主要內容、特色亮點,加深社會各界對《條例》的理解和認識,營造《條例》貫徹實施的輿論氛圍;在高新區政務網、中國光谷微信公眾號、智慧光谷上開設專題,進行宣傳;印刷單行本一萬冊,做到管委會工作人員、園區辦、街道辦幹部人手一本,下發單行本至社區、企業;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在“光谷大講堂”上作《條例》專題講座,組織東湖高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班子成員,管委會機關、園區辦幹部,各街道班子成員,政法機構、市直各派出分局班子成員,直屬國有企業班子成員和企業代表參加學習,深刻領會《條例》內涵外延。

二是組織編寫《條例釋義》。為便於社會各界加深對《條例》的理解和認識,管委會在省人大的指導下,聘請武大法學院法學專家啟動《條例釋義》的編寫工作。釋義起草小組在全面把握《條例》的立法精神、仔細梳理支撐《條例》運行的相關法律與政策、充分總結示範區機制體制創新的實踐的基礎上,逐條、逐項、逐句地對《條例》進行規範解釋。解釋模式採取“語義解釋+配套政策+建設實踐”,全面總結省市和高新區圍繞貫徹落實《條例》所進行的創新改革建設中取得的最新成效和進展。並在附屬檔案中詳細收錄了在示範區現行有效的國家、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政策檔案和由管委會制定和實施的相關產業政策,便於讀者查找。

(二)制定《條例》配套政策和制度

一是全面、系統地清理示範區現有的各類政策、制度。對照《條例》,按照“保留適用的、廢止無效的、修訂欠缺的、合併相近的、補充不足的”標準,對現有制度、政策分類提出保留、廢止、新設、修改及合併的處理意見,整合構建“一項條例、兩個體系、六類政策”的法規政策體系,即以《條例》為法律保障、以管理制度和產業政策兩大體系為兩翼,管理制度包括黨務管理制度、政務管理制度、幹部管理制度、財政資金管理制度、事務管理制度。六大類政策包括創新創業政策類、產業發展政策類、科技金融政策類、人才支持政策類、智慧財產權政策類、開放合作類。通過清理已廢制度類檔案42項,產業類政策檔案24項。

二是制定出台相應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條例》出台後,管委會重點出台了智慧光谷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網際網路金融、網際網路+產業發展、建設自由創新區、深化人才特區建設、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等方面的政策 已出台產業政策類規範性檔案15件。加大對高新區產業發展、創新創業、人才支持、科技金融、對外開放的支持力度。制定專門的規範性檔案,細化《條例》免責條款中申請免予追責的條件、程式及適用範圍,保障“無違無禁即可”,建立健全改革創新責任豁免制度。

◇(三) 依據《條例》賦權,全面推進示範區建設

一是管理體制方面,深化行政服務特區建設。成立全省首家政務服務局,實現“一個部門管審批”。全面清理職能職責,實現“三個清單”管理;再造審批流程,實現“三個一”服務模式;上線運行“智慧光谷·政務雲平台”,在全省率先推進智慧政務建設;創新政務服務方式,全國率先推出免費幫辦等人性化服務,引入規範化中介,實現服務水平提升;創新監管模式,建立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管制度,實現放管結合。全省率先取消非行政許可類審批。完成“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頒發全省首張“一照一碼”營業執照。推出審批容缺受理、審批承諾等新機制,最大限度便民。

二是規劃建設方面,深化科技新城建設。進一步完善規劃編制體系。完成示範區給水專項規劃等6個專項規劃,啟動光谷火車站以及周邊地區城市設計等16個專項規劃編制,完成控規導則納入武漢市規劃管理“一張圖”,高新區規劃引領作用進一步加強。加快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全年完成基礎設施建設投資267億元。長江大道、雄楚大道一期、東湖通道、三環線綜合改造工程建成並通車,高新區對外大通道建設取得關鍵性突破。捷運11號線、捷運2號線南延線及光谷廣場綜合體、有軌電車T1、T2線、光谷火車站東西廣場及東區道路等項目加快推進,高新區立體交通體系形成。供熱能力290t/h的東湖燃機投產運行,高新區區域供熱邁向新台階。左嶺華星光電220KV變電站建設完成。

三是科技創新方面,深化創新創業特區建設。成立創新委員會,統領推進全區創新發展。編制並實施《東湖高新區建設“有全球影響力創新創業中心”總體行動計畫》。獲批國家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試驗區,獲批國家軍民融合科技示範創新基地等4個試點。新增2家國家級創新平台。推動8家工研院發展,在孵團隊超過200個。新增孵化面積67萬平方米,累計達420萬平方米,光谷創業咖啡等14家孵化器獲批國家級新型孵化器。新建5家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協作湖北中心建設項目封頂,專利審查人員達1000人,已在高新區開展專利服務,營業收入達1.5億元。

四是科技金融方面,深化科技金融特區建設。武漢市城市圈獲批國家科技金融專項改革試點,高新區成為核心區域。長江大數據交易所等4家創新型要素交易平台成立。新增股權投資及管理機構233家,總數達到553家,金融以及服務機構加速匯聚,總數超過1000家。參與設立300億元湖北積體電路產業投資基金。成立武漢光谷科技金融有限公司,設立10億元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引導設立31家子基金,資本規模55億元。新增上市公司1家,總數達35家;新增新三板掛牌企業31家,總數達80家。新增集合貸、保證保險貸款等創新型貸款120億元。

五是人才支撐方面,深化人才特區建設。完成第八批“3551光穀人才計畫”評審。舉辦“楚才回家”活動,面向全球招募“城市合伙人”。設立11億元光穀人才投資基金,實施“無償資助+股權投資”資助模式,完成總額超過2億元共82個人才項目投資。打造國際人才自由港,探索建設海外人才離岸創業基地,首次在英國倫敦設立3551海外人才基地。完成武漢“城市合伙人”服務中心項目設計方案。新增國家“千人計畫”入選者3人、省“百人計畫”入選者(團隊)31個、“3551光穀人才計畫”231人。

六是開放合作方面,深化對外開放特區建設。加快推進東湖綜合保稅區建設。綜保區一期已經滿員入駐,二期啟動圍網建設。搭建國際生物醫藥保稅、大宗商品交易等七大服務平台。啟動運行全省唯一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台。與花山港、天河機場及漢新歐等簽署全面戰略合作協定,為貨物進出打造立體化便捷通道。加快推進貿易便利化。全省首個外貿綜合服務項目“一帶通”正式上線,為長江經濟帶企業提供關、檢、稅、匯、商一體化進出口貿易服務。推行通關便利化,進出口產品一天之內可在綜保區完成報關、退稅等流程,通關時間縮短至原來的1/3,企業通關成本減少1/4。大力實施國際化戰略。成立光谷駐矽谷工作站,加快引進海外人才與企業。烽火科技、凱迪電力、華工科技、人福醫藥等一大批重點企業,由國內市場為主向國內國際“兩個市場”並重轉型,國際化戰略呈現出較好發展勢頭,其中凱迪電力在越南投資電廠,長飛在緬甸和印尼投資設立子公司,光谷北斗與泰國共建“中國-東協”北斗科技城,人福醫藥產品獲FDA批文進軍美國市場。光谷國際社區被國務院僑辦授予全國僑務工作明星社區。

七是法治環境方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研究出台高新區重大決策程式規定等系列制度,健全依法依規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建立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讓幹部善於在規範和監督下乾成事。建立健全法務工作制度,以《條例》實施為契機打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出台了《東湖高新區法務工作管理辦法》,對高新區法務工作進行全面規範。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的參謀助手作用,通過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方式,管委會聘請了行政管理類、經濟類、社會事務類的多家律所作為政府法律顧問,在重大行政決策、重大契約審查、重要制度政策審查、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發揮參謀助手作用。2015年,高新區共應訴行政複議案件8件,行政訴訟20件,無敗訴、無確認違法案件,重大違法事件為零。

二、示範區建設成效

《條例》自2015年3月正式頒布以來,為示範區的創新改革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進一步促進了高新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一)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

面對近年少有的嚴峻複雜經濟形勢,高新區經濟保持平穩增長,呈現出較好發展勢頭,2015年完成企業總收入突破萬億元大關,達10062億元,同比增長18%;投資保持高位運行,全年完成固定資產投資749億元,增長19.7%,其中工業投資完成420億元;公共財政預算收入165.9億元,增長16.8%,其中地方公共財政預算收入80.35億元(全市唯一突破80億元大關的區域);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完成122.02億元,增長15%。主要經濟指標位居全市各區及功能區前列,“十二五”規劃的主要目標全面完成,為全市經濟平穩較快增長作出了重要貢獻。產業實力進一步增強,光電子信息、生物、新能源與節能環保、高端裝備製造、現代服務業分別完成總收入4420、802、1071、1156和2604億元,節能環保產業首次突破千億大關。

(二) 重大創新成果不斷湧現。

高新區全年專利申請總量突破1.58萬件,約占全市50%,其中發明專利申請突破9000件,約占全市60%。全年制訂國際標準6項、國家標準15項、行業標準62項,總計83項,累計主導創製國際標準12項,國家標準300多項。技術契約成交金額130億元。研製出一批國際領先、國內首創技術和產品。在光電子產業領域,主導制定全球首個網際網路業務感知和內容識別國際標準,研製出全球首台光功率熱分析儀、精密重力測量研究設施,全球最大容量的大數據光碟庫;光通信三超領域(超大規模、超長距離、超高速率光傳輸)處於世界領先水平;研製出首台萬瓦連續光纖雷射器,成為繼美國後第二個掌握此技術的國家;建成國內首條8英寸0.25微米紅外探測晶片生產線,武漢新芯自主開發生產的3D IC(三維晶片)出貨量已突破1億顆;楚航測控的我國第一批可搭載“三星聯網”衛星系統的漢產北斗無人船正式量產。在生物產業領域,研發出國際領先的植物提取人血清白蛋白技術,全球首創的治療心肌缺血新藥,全球首創的惡性腫瘤治療新技術;研製出全球首次商用可控制可定位膠囊內鏡機器人系統、全球首台數字正電子發射斷層成像儀(PET)。在節能環保產業領域,誕生全球首條萬噸級生物質燃油生產線,非糧生物質液體燃料技術國際領先;研製的二氧化碳分離和捕獲技術裝備在華能應城、神木電廠獲得大規模商業套用。在高端裝備製造領域,全球首台超重型高精度多功能複合數控工具機,國產數控系統套用到衛星零件批量加工等航天領域,研製出世界上工作幅面最大的3D印表機。

(三)創新創業活力迸發

17萬平方米大規模的光谷創業街區,打造覆蓋展示、融資、孵化、創業聯幫、社區五大核心功能為一體的創業孵化生態圈。每月定期舉辦的青桐匯,創業者和成功企業家、天使投資人面對面交流互動,吸引了國內外近百家投資機構參與,萬餘人次觀摩,近百個項目共實現融資10億元。中國創業服務峰會、雙谷雙創會暨光谷創業節等各類創業活動舉辦近800場次。市場主體加速增長。2015年高新區新增市場主體12640戶,其中新註冊企業9621戶。每個工作日新增市場主體數由2014年42家增加到51家,新增科技型企業由22家增加至26家。培育出市值超過1億元的網際網路企業20多家。

(四)對外開放再上新台階。

全年實際利用外資14.9億美元,增長18.16%;進出口總額79.4億美元,增長14.16%;其中外貿出口完成63億美元,占湖北省、武漢市的23.42%、44.6%,增長15%。企業加快走出去,全年共有22個對外投資項目,投資總額25.6億美元。成功舉辦2015年WTA武漢公開賽、華創會、光博會等重大活動,國際學校、醫院和社區加速建設,高新區國際化環境更加完善,國際化人才加速聚集。

(五)光谷新城建設取得重大突破。

“一軸兩翼、強力東拓、南北聯動、產城一體”發展戰略加快推進,總投資80億元的光谷中心城中軸線區域地下公共運輸走廊及配套工程全面開工;總投資約16.7億元的金口水廠一期工程併網投產運行,大大緩解光谷東部區域用水難題。光谷內外交通格局加速形成。打通連線漢口、武昌和漢陽的對外大通道。區內軌道交通、高快速路網等立體交通系統加快形成。重大城市功能項目加速布局和完工。光谷國際網球中心15000座場館、同濟醫院光谷院區、光谷外校等建成投入使用。

三、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一)亟待制定出台《條例》的 配套支持政策

《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得到了省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但部分條款的全面落實還有待上級出台相應的配套政策。

一是《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省、市人民政府加大對示範區轉移支付力度,由示範區統籌用於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具體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目前關於示範區的財政支持具體辦法還有待制定出台。

二是《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免責條款”,建立容錯機制,“示範區進行的創新活動,未能實現預期效果,但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一)創新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二)相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三)未非法謀取私利,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免責條款”對於保護、激勵改革者有重大意義。

為將改革創新責任豁免條款進一步落地,示範區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制定出台了《關於支持和保護黨員幹部改革創新的若干意見(試行)》武新紀發2015[18]),但層級較低、效力有限。為在示範區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氛圍,還必須建立健全允許失敗、寬容犯錯的“容錯”機制,將“免責條款”細化,給予敢於擔當者一定的“試錯權”。把在推進改革中因先行先試出現的一些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不讓幹事創業者受委屈、想不開、背包袱。

(二)進一步下放省、市行政管理許可權

《條例》實施後,省市各相關部門充分放權,使得條例的貫徹落實取得了顯著成效。按照條例規定賦予示範區行使市級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許可權的落實有待省、市行政管理許可權的進一步下放。

一是《條例》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管委會依法對示範區的土地進行管理,並負責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徵收和補償工作。”賦予管委會在示範區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的徵收和補償工作中具有市級行政職權,管委會可以直接下達房屋徵收決定,示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應納入市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經人大審議尚可實施有待進一步落實。

二是《條例》第八條規定“管委會在核定的機構總數內,自主設立、調整工作機構,在核定的編制和員額總數內,建立健全以全員聘用制為主的人事制度,創新符合示範區實際的多種形式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交流機制。”示範區為適應國家創新型城市和自主創新示範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需要,還需在省、市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進一步創新深化改革管理機構管理體制、人事制度,完善以全員聘用制為主的人事制度頂層設計。

(三)繼續 深化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改革

《條例》第十條規定管委會依法公布行政權力清單,推行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相對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協調和聯動工作機制。在目前政務服務改革的基礎上,還需進一步釐清管委會各部門職責職能,建立權責一致的行政管理體系;貫徹落實“原審批職能部門負責審批規則、決策制定和事中事後監管;政務服務局負責具體執行”的原則,進一步釐清政務服務局與其他職能部門權責關係。全面完成審批事項劃轉。推動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對照“三個清單”進行管理,出台審批事項辦事指南和操作規範手冊,確保審批事項內容、申報材料、提交要件、辦理流程、時間和收費等標準規範統一。建立行政審批溝通協調機制,實現政務服務局審批信息與其他職能部門監管信息互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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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獲得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此舉旨在通過立法引領、推動示範區改革創新,確保示範區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有序進行。

據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紹,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是國家實施創新發展戰略的重要決策部署,承載著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的重大使命;同時也是湖北省創新、開放“雙輪”驅動發展的重要載體和旗幟。

15日通過該《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切實解決示範區改革發展遇到的實際問題,突出務實管用、以用為要。堅持“無違無禁即可”,鼓勵示範區改革創新、先行先試,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增強立法的張力和前瞻性。堅持“明確簡政、徹底放權”,“傾其所有、一步到位”,最大限度地給予示範區政策支持,促進示範區創新體制機制,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對外開放水平。堅持把發展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更好地結合起來,通過立法引領、推動示範區改革創新,確保示範區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有序進行。

《條例》共九章、四十九條。包括理順示範區管理體制,明確管委會法律地位、管理許可權,給予示範區改革創新更大的空間;引導示範區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促進科技創新與金融資本對接;學習借鑑上海自貿區成功經驗,實施開放先導戰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和國際化程度,打造內陸自由貿易區等內容。

創新驅動是示範區發展的靈魂。《條例》著力建立健全有利於自主創新的體制機制,突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促進產學研相結合,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一是支持示範區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立研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培育自主品牌,創新產業組織模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授權管委會負責對示範區內企業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和複審,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二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按照市場化機制建立新型產業技術研究機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體制機制。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採取委託研發、技術許可、技術轉讓、技術入股以及共建研發機構等形式,開展產學研用合作。

三是深化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示範區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處置,科技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不再審批和備案。科技成果形成後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項目完成人書面告知單位後,可以自主實施轉化,轉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歸項目完成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範區轉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實現的技術交易額給予一定比例獎勵。

四是示範區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支持創新主體實施標準戰略。此外,還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政府科技專項資金的投入形式以及引導各類科技資源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等作了規定。

武漢東湖高新區管委會主任張文彤表示,經過30年的建設發展,東湖高新區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在全國高新區排名中連續兩年綜合實力居全國第3位,知識創造和技術創新能力居第2位,已成為中國在高新技術領域參與國際競爭的知名品牌,2009年12月獲批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

同時,在體制機制創新、科技創新、金融創新、軟硬環境創新,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氛圍等方面,進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的出台,將為高新區創新創業、先行先試提供了更加持續、堅實的制度保障和源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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