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涌鎮商會

230 213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商會概況

在區工商聯和鎮委、鎮政府的關心支持和指導下,東涌、魚窩頭商會合併暨換屆的各項工作順利推進,並於 2007 年 12 月 19 日 隆重舉行東涌、魚窩頭商會合併暨換屆大會。
東涌鎮委、鎮政府高度重視本次商會的合併換屆工作,認真制定了籌備商會合併暨換屆的工作方案,並組織力量廣泛發動企業入會。同時在各會員企業的積極配合和社會各屆人士的大力支持下,使本次合併換屆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近年來,東涌鎮堅持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大力發展經濟,積極盤活資源,挖掘潛力,全鎮經濟保持平穩快速增長,取得了喜人的成績。 2007 年,全鎮社會總產值 146.3 億元,同比增長 22% ;地區生產總值 38.4 億元,同比增長 17.2% ;稅收入庫總額 5.1 億元,同比增長 17.1%;2007 年全鎮工業總產值 121.4 億元,同比增長 23.4% 。工業產值超億元企業 23 家,占全鎮工業產值總量七成。
鎮內建有勵業路工業區、昌利工業城、中心工業區、太石工業區、萬洲工業區,匯集了香港、台灣、日本、南韓、美國、英國、德國、加拿大和俄羅斯等 10 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客商投資設廠。至目前為止,全鎮共有工業企業 450 多家,其中外資企業 230 多家、內資企業 220 多家。
為了更好地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溝通,東涌鎮開展了東涌、魚窩頭商會合併暨換屆工作。經過深入發動,除了原東涌、魚窩頭商會的會員企業 79 名會員外,還有 134 名會員企業自願加入新商會,新商會會員企業達到 213 家,成為全區最大的鎮級商會。
合併換屆後的東涌商會,將努力搭建好政府與企業溝通的平台,促進企業之間的溝通交流,切實為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全心全意服務會員企業,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全力打造有威信和有凝聚力的商會組織,為建設和諧富裕新東涌作出應有的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全稱為廣州市番禺區東涌鎮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 DongChong Chamber of Commerce Panyu Guangzhou 。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共廣州市番禺區東涌鎮黨委、東涌鎮人民政府及區工商聯合會的指導下,由廣州市番禺區東涌鎮非公有制企業的經營者自願組成的民間社團,本會會員也是工商聯的會員。
第三條 本會以協調關係、聯絡友誼、服務會員、促進生產、繁榮經濟、互助合作、交流經驗、共同發展、為經濟建設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番禺區東涌鎮人民政府及登記機關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廣州市番禺區東涌鎮吉祥南路廣州市番禺區東涌鎮經濟發展總公司辦公樓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對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
(二)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 指導、協助會員辦好企業;
(四) 引導會員發展與海內外的經濟合作,溝通和協調會員企業與有關部門的關係;
(五) 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經濟、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和工商信息;
(六) 組織交流生產、經營經驗,幫助會員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七) 根據政策和需要,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
・ 組織學習、參觀、考察、文娛等活動;
・ 承辦鎮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以東涌鎮非公有制企業的經營者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屬我鎮有一定經濟實力、效益良好 、熱心公益、守法經營的非公有制企業及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合併暨換屆籌備期間經籌備辦公室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 享受本會的福利;
・ 要求本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遵守本會《章程》;
(七) 遵守國家法律。
・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正、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鎮企業界中有較大影響力和較強的號召力;
(三) 有較強的責任心,熱心從事商會工作;
(四)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兼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5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根據需要,可聘請有關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顧問。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政府各職能部門與本會之關係;
(三) 溝通本會與上一級商會的聯繫;
(四)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並提交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提交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註銷驗資報告,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0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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