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邁出合作第一步中日雙方宣布,為使中日之間尚未劃界的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雙方根據2007年4月中日兩國領導人達成的共識以及2007年12月中日兩國領導人達成的新共識,經過認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實現劃界前的過渡期間,在不損害雙方法律立場的情況下進行合作。為此,雙方邁出了第一步,今後將繼續進行磋商。劃定區塊共同開發根據中日雙方共同發表的《中日關於東海共同開發的諒解》,作為中日在東海共同開發的第一步,雙方將在一個協商確定的區塊內,經過聯合勘探,本著互惠原則,在上述區塊中選擇雙方一致同意的地點進行共同開發。具體事宜雙方通過協商確定。
雙方將努力為實施上述開發履行各自的國內手續,儘快達成必要的雙邊協定。雙方同意,為儘早實現在東海其他海域的共同開發繼續磋商。
雙方還達成了關於日本法人依照中國法律參加春曉油氣田開發的諒解。具體細則為:中國企業歡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有關法律,參加對春曉現有油氣田的開發。中日兩國政府對此予以確認,並努力就進行必要的換文達成一致,儘早締結。雙方為此履行必要的國內手續。
外交部發言人姜瑜就中日就東海問題達成原則共識發表談話指出,中日此次就東海問題達成原則共識並就共同開發第一步達成諒解,是雙方為落實兩國領導人關於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要共識而採取的重要步驟,也是雙方本著求同存異的精神,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互利雙贏的成果。上述成果的取得,有利於東海的和平與穩定,有利於中日加強在能源等領域的互利合作,有利於中日關係的健康穩定發展,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內容
一、關於中日在東海的合作
為使中日之間尚未劃界的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雙方根據2007年4月中日兩國領導人達成的共識以及2007年12月中日兩國領導人達成的新共識,經過認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實現劃界前的過渡期間,在不損害雙方法律立場的情況下進行合作。為此,雙方邁出了第一步,今後將繼續進行磋商。二、中日關於東海共同開發的諒解
作為中日在東海共同開發的第一步,雙方將推進以下步驟:
(一)由以下各坐標點順序連線圍成的區域為雙方共同開發區塊:
1、北緯29°31′,東經125°53′30″
2、北緯29°49′,東經125°53′30″
3、北緯30°04′,東經126°03′45″
4、北緯30°00′,東經126°10′23″
5、北緯30°00′,東經126°20′00″
6、北緯29°55′,東經126°26′00″
7、北緯29°31′,東經126°26′00″
(二)雙方經過聯合勘探,本著互惠原則,在上述區塊中選擇雙方一致同意的地點進行共同開發。具體事宜雙方通過協商確定。
(三)雙方將努力為實施上述開發履行各自的國內手續,儘快達成必要的雙邊協定。
(四)雙方同意,為儘早實現在東海其它海域的共同開發繼續磋商。
三、關於日本法人依照中國法律參加春曉油氣田開發的諒解
中國企業歡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有關法律,參加對春曉現有油氣田的開發。 中日兩國政府對此予以確認,並努力就進行必要的換文達成一致,儘早締結。雙方為此履行必要的國內手續。
立場
一、中日雙方達成三項共識 一是要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二是在不損害各自法律立場的情況下,在東海選擇一個區塊進行共同開發。
三是日本企業按照中國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參加春曉油氣田的合作開發。
二、中日雙方就東海問題達成的共識有兩個重要前提
一是有關共識不損害中方在東海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不損害中方在東海有關問題上的法律立場和主張。中方在東海劃界問題上不承認日方所謂的“中間線”主張,中日之間也不存在劃定“中間線”問題。
二是日方同意依照中國法律參加春曉油氣田有關合作,接受中國法律的管轄,承認春曉油氣田的主權權利屬於中國。合作開發在國際上比比皆是。外國企業在中國沿海,中國企業在外國都有這種形式的合作開發。
中國有關石油公司此前曾在春曉油氣田與尤尼科、殼牌石油公司合作。這兩家公司因商業原因退出。日本企業依照中國相關法律,參與春曉油氣田的合作,其性質與尤尼科、殼牌公司參與春曉合作開發完全一樣。
三、中方在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上的立場
中方主張自然延伸原則解決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日方主張“中間線”。這個爭議短時間內難以解決。如不妥善處理好這個問題,任憑東海問題升溫,勢必干擾中日關係大局。為了使中日關係能夠順暢地向前發展,中日雙方決心在不涉及主權權益問題的情況下,作出過渡性安排,避免這一問題成為影響中日關係穩定發展的障礙。雙方就共同開發達成的共識就是這種過渡性安排。
早在30年前,中國領導人在解決海洋權益問題上,就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構想。中日雙方就共同開發達成的共識,就是這一構想的具體實踐,體現了中方的一貫立場。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仍需雙方今後通過談判加以解決。
四、妥善解決東海問題符合中日雙方利益
中日兩國都是亞洲和世界上有重要影響的國家。此次雙方達成有關共識,顯示雙方有能力、有誠意通過對話與磋商,妥善處理雙邊關係中的敏感問題。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利於東海的和平與穩定,有利於中日加強在能源等領域的互利合作,有利於中日關係的健康穩定發展。中日關係的改善和發展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助於亞洲和世界的和平、穩定與發展。
評論
眾所周知,東海問題自2004年5月突發後,為解決該爭議,兩國已進行了11次磋商,但由於雙方對釣魚群島的歸屬、東海劃界適用的原則等內容,存在嚴重的對立與分歧,致使磋商並未取得實質性的進展。經雙方努力,作為階段性過渡措施,2008年6月18日外交部公布了雙方認可的《關於中日東海問題的原則共識》(簡稱《原則共識》)檔案。
主要內容第一,關於中日在東海的合作。《原則共識》指出,中日一致同意在實現劃界前的過渡期間,在不損害雙方法律立場的情況下進行合作。
第二,中日關於東海共同開發的諒解。《原則共識》指出,雙方本著互惠原則,經過聯合勘探,在指定區塊(面積約為2700平方公里)中選擇雙方一致同意的地點進行共同開發;《原則共識》同時指出,雙方同意,為儘早實現在東海其他海域的共同開發繼續磋商。
第三,關於日本法人依照中國法律參加春曉油氣田開發的諒解。《原則共識》規定,中國企業歡迎日本法人依照中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有關法律(即中國國務院制定的《中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參加對春曉現有油氣田的開發。
第一,不損害各方在東海問題上的立場與主張。即《原則共識》不損害中國在東海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不損害中國在東海有關問題上的法律立場和主張,包括中國在東海劃界問題上不承認日本的“中間線”主張,不存在以“中間線”劃界問題。
第二,中日在春曉油氣田是合作開發,不是共同開發。即日本同意依照中國法律參加春曉油氣田有關合作,接受中國法律的管轄,承認春曉油氣田的主權權利屬於中國,此方式為合作開發不是共同開發。其最重要的標誌為,春曉油氣田的開發必須要依照中國法律進行。
第三,《原則共識》為雙方以共同開發的政治共識為前提的具體成果。
第一,臨時性。《原則共識》中達成的合作開發和共同開發為東海劃界爭議解決前的臨時過渡性措施,不損害兩國在東海問題上的立場與主張,也不影響東海最後劃界協定結果,是兩國根據形勢發展、推進中日關係所需作出的協商成果,具體的實施細則有待今後平等磋商確定。
第二,象徵性。《原則共識》指定的共同開發區塊面積對於整個東海海域來說並不大,但具有重要的象徵意義。
第三,互利性。在共同開發區塊內,雙方將共同勘探、出資,通過平等協商確定作業地點,分享資源,以實現互利共贏,具有互利性。
第四,合作性。《原則共識》內容只是初步的、原則性的,今後需要兩國有關部門通過平等協商和務實合作予以落實,才能實現。例如,《原則共識》指出,雙方應為在指定區塊內的開發活動的實施履行各自的國內手續,儘快達成必要的雙邊協定;中日兩國政府應就日本法人參加春曉油氣田的開發活動,努力締結協定,並履行必要的國內手續。
《原則共識》為中日兩國首腦達成的在東海實施共同開發共識延長線上的階段性成果,不僅是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重要共識而採取的重要步驟,也是雙方本著求同存異的精神,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互利雙贏的成果,其有利於東海的和平與穩定,有利於中日加強在能源、環保、智慧財產權等領域的互利合作,有利於中日關係的健康穩定發展,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應該說,《原則共識》是在中日兩國近期無法達成東海最後劃界協定的情況下,為解決現實問題而採取的一種柔軟的應對方法與措施,應高度評價《原則共識》中達成的共同開發。
應該指出的是,《原則共識》雖然達成,但中日兩國的法律主張與對立並沒有消除,且考慮到《原則共識》的“原則性”,中日兩國的實務部門還應本著互惠互讓的精神,就具體的實施方案繼續加快磋商進程,以切實實施《原則共識》規定的制度。
意義
中日雙方經過認真磋商,同意在實現有關海域劃界前的過渡期間,在不損害雙方各自法律立場的情況下進行合作,在東海選定適當的區域邁出共同開發第一步。
中日此次就東海問題達成原則共識並就共同開發第一步達成諒解,是雙方為落實兩國領導人關於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要共識而採取的重要步驟,也是雙方本著求同存異的精神,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互利雙贏的成果。 上述成果的取得,有利於東海的和平與穩定,有利於中日加強在能源等領域的互利合作,有利於中日關係的健康穩定發展,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著名海洋法學者劉楠來教授說,這次中日雙方採取了靈活務實的做法,就東海共同開發邁出“第一步”,這體現了雙方共同致力於東海穩定、謀求合作共贏的精神,符合兩國的利益。這次雙方確定的共同開發區塊面積不大,僅2600多平方公里,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徵意義,可以說是一項實驗。 劉楠來說,爭端當事國在爭端解決前做出臨時安排,是符合國際法和國際實踐的。共同開發就是一種重要的臨時安排。它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不損害雙方的法律立場。
這份諒解是否會影響中國在東海問題上的立場?對此,劉楠來認為,雙方的法律立場都不會因為共同開發而受到影響,這作為一個大前提已經非常清楚。換句話說,雙方都不能以共同開發為依據主張權益。
這份諒解對於中日雙方都具有多重意義:首先,有利於穩定東海局勢,進一步發展兩國關係;其次,如果通過聯合勘探能找到具有商業開發價值的油氣資源,將為雙方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第三,有利於兩國增進互信,推動在其他領域開展互利合作。
劉楠來指出,春曉油氣田開發是中方在沒有爭議的中國海域依法行使其主權權利。日本法人依照中國法律,通過簽訂商業契約,獲得春曉油氣田的參與資格,實質上是外國石油企業參加中國石油企業的油氣勘探開發對外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