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市人民檢察院

機構概況

東台市人民檢察院從1978年11月恢復重建時的13名幹警到現在擁有在職幹警93人,中共黨員82人,檢察官57人,研究生4人,本科生88人;從無處辦公,到如今設施齊全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的辦公辦案技術大樓,變化可謂翻天覆地。
近年來,東台市人民檢察院的全體幹警,在中共東台市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的有力監督和支持下,緊緊圍繞東台經濟發展大局,充分履行職能,勵精圖治,以“理性、平和、文明、規範”的執法理念促進檢察工作的發展,懲治職務犯罪,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成效顯著。全國文明接待室、江蘇省“人民滿意的五好”檢察院、江蘇省文明行業、江蘇省和鹽城市先進檢察院等,是該院一串串閃光的足跡。該院堅持執法為民的根本宗旨,始終把維護廣大人民民眾最根本利益作為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地開闢拓寬檢察工作服務民眾的途徑。在中心鄉鎮和開發區建立檢察工作室(站)、巡迴接訪、社區矯正警務檢察室等,傾聽民意,化解民難,保障民眾合法權益。
東台市人民檢察院現有在職幹警93人,內設15個主要業務部門:紀檢監察室、辦公室、政治處、偵監科、公訴科、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職務犯罪預防科、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警務科、技術科、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案件質量管理科。

部門職責

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⒈對於叛國家、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⒉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⒊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和立案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⒋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⒌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⒍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⒎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定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⒈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負責受理、接受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⒉反貪污賄賂部門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娜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⒊反瀆職侵權部門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工作。
⒋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⒌公訴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⒍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羈押實行監督;對勞動教養的審批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罰執行和監管場所中發生的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立案偵查;對在押人員的再犯罪案件履行刑事檢察職能;依法辦理在押人員及其近親屬的申訴和控告案件;對減刑、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此外,還對監管場所的安全防範情況進行檢察監督等工作。
⒎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⒏檢察技術部門負責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鑑定等工作。
⒐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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