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人民檢察院

鹽城市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始建於1953年1月,全稱為: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鹽城分署。同年12月,改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鹽城分院。

檢察院介紹

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始建於1953年1月,全稱為: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鹽城分署。同年12月,改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鹽城分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鹽城專區公、檢、法被砸爛,檢察機構不復存在。1978年7?10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鹽城分院和各縣人民檢察院重新組建。1983年3月,實行市管縣體制後,鹽城分院改稱:“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1985年6月,市院向江蘇省第二勞改支隊(大中農場)派出“鹽城市大中地區人民檢察院”。其主要職責是行使對勞動改造機關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並辦理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
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座落在鹽城市區毓龍東路31號。全院幹警134人。主要業務機構是:辦公室、幹部處、宣傳教育處、警務處、偵查監督處、公訴處、反貪污賄賂局、瀆職侵權檢察處、監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裝備處、監察處(與紀檢組合署辦公)。市院下轄:東台市人民檢察院、大豐市人民檢察院、射陽縣人民檢察院、建湖縣人民檢察院、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濱海縣人民檢察院、響水縣人民檢察院、城區人民檢察院、鹽都縣人民檢察院。

歷史沿革

鹽城市人民檢察院 鹽城市人民檢察院

1983年5月,城區檢察院成立,辦公地點設在環城西路151號(原鹽城市黃海儀表廠廠房),下設辦公室、刑事檢察科、經濟檢察科、法紀檢察科,共有幹警16人。1986年,辦公地點遷至劇場路9號。1987年8月,區委明確檢察長職級為副處級。1988年1月,成立派駐市稅務局城區分局檢察室,1996年7月撤銷;7月,成立派駐市稅務局直屬分局檢察室,1989年5月撤銷。1988年8月,增設控告申訴檢察科,成立經濟罪案舉報室(1991年2月與控告申訴檢察科合併)。1990年,區檢察院辦公地點遷至人民中路55號。1991年2月,增設調查研究室。1992年1月,經濟檢察科分設一科、二科。1995年5月,刑事檢察科分設一科、二科,同時設立民事行政檢察科。1995年底,區檢察院人員編制65人,實有幹警61人。

1996年4月,調查研究室撤銷,文秘、調研工作劃歸辦公室承擔。1996年5月,成立反貪污賄賂局(二級局,副科級),同時撤銷經濟檢察一科、二科。1998年1月,成立政工科,原刑事檢察一科改為審查起訴科,原刑事檢察二科改為審查批捕科。1999年1月,成立紀檢組、監察室;同年3月,成立監所檢察科和法警大隊。同年12月,反貪污賄賂局內部增設貪污賄賂犯罪預防科。2000年4月,辦公室內設檢察技術室;同年6月,反貪局內設綜合科。 2002年1月機構改革,撤銷法警大隊,劃歸辦公室承擔(警務科掛牌,對外稱司法警察大隊),審查起訴科、審查批捕科、法紀檢察科分別更名為公訴科、偵查監督科、瀆職侵權檢察科。人員編制從75人精減到68人,提前離崗11人。2004年3月,鹽城市城區人民檢察院更名為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人員編制68人,實有幹警66人。2005年12月,瀆職侵權檢察科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2008年5月,增設案件管理科、檢察技術科和人民監督員辦公室。2008年7月,區檢察院辦公地點臨時遷至解放北路68號。2005~2009年,四次共增編23人。2010年9月,區檢察院遷至現址希望大道59號,現有內設機構16個,人員編制100人,實有幹警90人。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主要職責

(一)對鹽都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依法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和同級黨委的領導並對其負責。

(二)貫徹檢察工作方針,執行上級檢察機關工作部署,確定本區檢察工作任務,制定工作規劃和工作制度,並組織落實。

(三)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需要由區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四)對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審查起訴;依法出庭支持公訴;依法對刑事偵查活動、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五)依法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情況以及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依法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七)受理單位和個人控告、申訴和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依法開展檢察機關刑事賠償工作。

(八)負責全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確定全區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重點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負責落實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九)負責對有關重大問題、重要疑難案件向市人民檢察院的請示報告;組織對檢察工作有關政策、法律的調查研究,提出推進檢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對策。

(十)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依照有關許可權管理檢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司法警察;依法向人大提請任免事項。

(十一)規劃、組織本院的教育培訓、計畫財務、技術信息和武器裝備等工作。

(十二)承辦其他應由區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