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49年,美國先後與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簽訂一系列針對中國、蘇聯及其他亞洲國家的條約或協定。韓戰結束後,美國於1954年9月6日,組織英、法、澳、新等8國外長在馬尼拉舉行會議,並於8日締結了地區性軍事同盟條約,即《東南亞條約》。該條約全稱《東南亞集體防務條約》。條約由序言、11條正文、美國的“諒解”條款和議定書組成。主要內容是:締約各國將以自助和互助的辦法,維持並發展它們單獨和集體的能力以抵抗武裝進攻,並防止和反對針對它們的顛覆活動;當締約國或締約各國經一致協定指定的任何國家或領土受到武裝侵略時,它們將按照各自的憲法程式採取行動來對付共同的危險;在受到武裝進攻以外的任何方式的威脅或影響時,各締約國須立即磋商,以便採取共同防禦措施。條約適用範圍是東南亞一般地區、亞洲締約國全部領土及西南太平洋一般地區,不包括北緯21度30分以北的太平洋地區。美國的“諒解”條款強調,它對於侵略和武裝進攻的意義的承認,“只適用於共產黨的侵略”。各締約國以協定書形式,將高棉、寮國和南越指定為“保護區”。1975年9月,該條約的第20屆年會決定分階段解散該條約組織;時至1977年6月,該條約組織正式宣布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