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友好條約

、團結和密切關係”。條約規定,締約各方在處理相互間關係時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即相互尊重獨立、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和各國的民族特性;任何國家都有免受外來干涉、顛覆和制裁,保持其民族生存的權利;互不干涉內政;和平解決分歧或爭端;反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締約各國間進行有效合作。迄今東南亞10國已全部加入這個條約。
1987年12月15日,《第一修改議定書》在原《條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條約》的第18條第三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內容分別為:“東南亞以外的國家,經過東南亞所有締約國及汶萊達魯薩蘭國的同意,也可加入”該條約和“但是,加入本條約的東南亞以外任何國家只有直接涉及以及需要通過上述地區程式解決的爭端時,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款。
1998年7月25日,東協外長在馬尼拉簽署了《條約》的《第二修改議定書》,內容為:將《條約》第十八條第三款中“東南亞以外的國家,經過東南亞所有締約國及汶萊達魯薩蘭國的同意,也可加入”修改為“經東南亞所有國家,即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同意,東南亞以外的國家也可加入”該條約。從而使非東南亞地區的國家也可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除了東協成員國外,目前加入該條約的還有中國、印度、日本、韓國、俄羅斯和紐西蘭等國。2003年10月,中國在印尼巴厘島舉行的第7次東協與中國(10+1)領導人會議上正式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同年11月18日,日本政府宣布決定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2004年7月,俄羅斯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2005年7月,紐西蘭正式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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