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杭州市餘杭區攝影家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是在餘杭區範圍內工作、學習、生活的有較高攝影創作、理論水準的人員自願申請加入的民眾性社會組織,是餘杭區最具權威的攝影藝術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首先風尚,在餘杭區文聯的領導下,團結全區廣大攝影工作者和愛好者,出人才、出精品,進行廣泛的攝影創作活動,為繁榮餘杭文藝事業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餘杭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餘杭區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團體的辦公地址為臨平景山路42號(區文聯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各種攝影展覽;
二、舉辦攝影培訓班、攝影理論知識講座;
三、其它攝影有償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有較高的攝影藝術水平和活動能力。
四、有4幅攝影作品在市級以上刊物和載體發表或獲獎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須經兩名會員介紹;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秘書處登記,並報區文聯備案。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4次以上無故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到會數表決通過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區文聯審查並經區民政局社團管理辦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團體並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才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召開會議每年不少於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範圍有較大影響的;
三、熱心本團體工作,並有較好的社會活動能力的;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人代表。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授權副主席或秘書長處理有關事務;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總結年度工作;
六、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家政府機關資助;
三、社會各界捐贈;
四、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每人每年100元,每一年收取,65歲以上會員免繳會費;團體會員會費繳納時商定。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事業發展和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正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區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科和區文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區文聯同意報區民政局民間管理科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或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區文聯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區文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經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科辦理滯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後剩餘的財務,在區文聯和區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科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13年7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餘杭區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科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