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杭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高全社會的整體衛生水平,促進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包括市轄縣、市)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鄉衛生面貌、提高環境與生活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全民參與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包括健康教育、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環境保護、消滅"四害"、單位內部衛生、農村改水、改廁等內容。
第四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分級負責、部門協調、民眾參與、科學管理、社會監督的基本方針。
第五條愛國衛生工作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原則,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城鄉衛生水平的提高與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七條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愛國衛生活動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愛國衛生工作的規章制度;(三)組織和協調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四)表彰獎勵愛國衛生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各級愛衛會下設辦事機構或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愛衛會的決議並組織實施;
(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落實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三)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檢查評比和效果評價;
(四)宣傳愛國衛生工作,推廣愛國衛生工作先進經驗;
(五)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技術指導和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六)執行愛衛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完成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根據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愛國衛生機構或配備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在當地愛衛會的領導下,開展本部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制度與管理
第十二條每年4月為全市愛國衛生月。
第十三條各區、縣(市)、鄉(鎮)、街道應當設定和完善衛生基礎設施,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
各鄉(鎮)、村應當結合鄉(鎮)、村建設規劃,組織開展安全衛生供水、衛生廁所修建和環境衛生建設。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計畫,並建立衛生宣傳、清掃保潔、周末衛生日、檢查評比等愛國衛生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當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宣傳科學衛生保健知識。 學校應當按國家規定的教學計畫開設健康教育課,幼稚園應當對幼兒進行衛生保健常識教育。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消滅老鼠、蒼蠅、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下。
第十七條個人應當遵守下列社會衛生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扔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
(四)不從事其他有礙社會衛生的行為。
第十八條各級愛衛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聘任一定數量的愛國衛生監督員。 愛國衛生監督員職責:
(一)宣傳有關愛國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對管理範圍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三)對違反有關愛國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和個人,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四)負責同級愛衛會委託的其他愛國衛生管理工作。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愛衛會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條對已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經查實有弄虛作假的行為或衛生質量明顯下降的,由授予其榮譽稱號的愛衛會或上級愛衛會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一條對不履行愛國衛生工作義務、衛生狀況較差的部門、單位,由當地愛衛會責令限期改進,並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有關部門未依法處理的,愛衛會有權督促該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愛國衛生監督員的依法檢查。對拒絕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愛衛會可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拒絕、阻礙愛國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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