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2011〕2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杭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提升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保障能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工作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工作原則。按照構建和諧社會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堅持廣覆蓋,充分保障廣大職工的權益,有效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推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促進工傷預防,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增強基金抗風險調控能力;堅持財政專戶管理,確保基金安全有效運行;堅持以人為本、優質服務,依法建立便捷、有效的經辦服務體系;堅持平穩過渡,推動工傷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全市統一工傷保險主要政策,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權益;建立工傷保險網路信息平台,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建立市級風險調劑基金,增強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保障能力;完善工傷醫療費結算辦法,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二、市級統籌的主要內容

(一)統一工傷保險基本制度。
1.統一參保範圍和對象。杭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僱工(以下簡稱職工)辦理參保登記,繳納工傷保險費。
2.統一費率政策。企業(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統一執行《杭州市工傷保險行業差別浮動費率辦法》。杭州市區範圍內企業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行業0.5%、二類行業0.8%、三類行業1.2%;五縣(市)企業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行業0.7%、二類行業1.0%、三類行業1.4%。行業浮動費率為一類行業按行業基準費率向下浮動,浮動1檔標準為0.1%,最多浮動1檔;二類行業按行業基準費率向上或向下浮動,浮動1檔標準為0.1%,最多浮動2檔;三類行業按行業基準費率向上或向下浮動,浮動1檔標準為0.2%,最多浮動2檔。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統一為0.2%。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統一為0.5%。
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統一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於推進杭州市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杭政辦函〔2007〕148號)規定執行。
3.統一基金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工傷保險基金統一實行市級預算管理制度,主城區(包括杭州經濟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蕭山區、餘杭區、五縣(市)分別為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應當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統一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預算,明確各預算單位的責任。各預算單位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提出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的建議,並根據有關規定予以上報,作為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的依據之一。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基金核算及內部監控,保證基金安全運行。
4.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工傷認定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等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後,參加省級工傷保險統籌的在杭企業,以及省屬企業和市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事項,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辦理;註冊地在杭的其他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事項,由用人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辦理[已參加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的,由參保登記地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辦理];註冊地不在杭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的工傷認定事項,由生產經營地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勞動能力鑑定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6180—2006)規定的程式和標準執行。蕭山區、餘杭區及五縣(市)用人單位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事項,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用人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市)勞動能力鑑定機構辦理。其他用人單位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事項,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
5.統一待遇政策。工傷保險待遇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範圍和標準以及授權省、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涉及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統一按照上年度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執行。
全市執行統一的工傷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定點協定管理。
工傷醫療費用統一按照《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及省、市相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進行結算。
6.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全市實行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結合省“金保工程”建設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完善、升級工傷保險信息網路。各預算單位要建立統一高效、互通互聯的工傷保險信息網路平台,實現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聯網操作,工傷待遇支付聯網結算和工傷保險信息共享。
(二)建立市級風險調劑基金。
工傷保險基金在實行預算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市級風險調劑基金(以下簡稱調劑金)。
1.調劑金的籌措。調劑金來源於各預算單位徵收的基金,以各預算單位上年度實際征繳的工傷保險費為籌資基數,籌資比例暫定為3%,調劑金總額達到全市上年應收基金的20%時,不再計提。
2.調劑金的使用。調劑金在各預算單位基金不足支付、出現缺口時調劑使用,並應堅持風險共濟與地方責任相結合的原則。預算單位基金缺口問題由預算單位和調劑金共同解決。
3.調劑金的監督與管理。調劑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成立由各預算單位有關部門組成的調劑金管理組織,負責調劑金收支情況的審計與監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調劑金的管理工作,通過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對調劑金的審計管理,定期公布調劑金收支情況。
(三)完善工傷醫療費結算辦法。
充分利用社會保險信息資源,逐步實現工傷醫療與其他社會保險信息資源的共享,方便工傷職工就醫治療,規範工傷醫療管理,有效提升工傷醫療結算管理與服務能力。

三、組織實施

(一)高度重視。
開展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是進一步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推進工傷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擴大基金規模,有利於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抵禦風險的能力,更安全、有效地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於不斷提高工傷保險保障水平,並統籌解決老工傷等歷史遺留問題;有利於加快推進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建設,為工傷職工提供更全面、更周到的服務。各地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民生的大局和推進工傷保險事業發展的高度出發,將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作為改善工傷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任務予以高度重視,周密安排,精心組織,加大工作力度,切實加快推進我市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
(二)加強領導。
成立工傷保險市級統籌領導小組,領導和協調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人力社保部門具體做好各預算單位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指導,妥善處理市級統籌推進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做好市級統籌政策與現行制度的平穩銜接,統籌全市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切實提高管理服務效率。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調劑金的監管,完善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明確各級財政投入的相關責任。衛生部門要切實加強工傷醫療服務管理,促進醫療機構提供質優、價廉、規範的服務。
(三)明確責任。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後,各預算單位的政府作為所轄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當地工傷保險管理和組織領導工作;各預算單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為工傷保險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稅務、財政、審計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繼續做好工傷保險費征繳、監督管理和基金收支平衡等各項工作。市政府將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納入對各區、縣(市)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每年對市級統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基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各區、縣(市)政府也要將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納入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四、其他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相關配套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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