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的職責,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統籌城鄉土地資源管理的職責,構建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加強對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整體控制的職責;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的職責,強化對礦產資源回採和綜合利用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等方面的政策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
(二)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規範。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受委託起草有關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有關政策、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依法開展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三)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的最佳化配置。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市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指導、審核區、縣(市)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各類規劃、計畫的執行情況。
(四)負責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規範。依法保護土地、礦產等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和組織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負責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全市地籍調查、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負責各類土地登記信息的成果套用、共享和匯交管理,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五)負責全市耕地保護工作,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負責擬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對基本農田(含標準農田)的保護,監督檢查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執行情況;指導並監督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和市政府審批的相關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負責全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負責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管理及處置工作。
(七)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規範。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加強地價監管;加強對礦業權市場的規範和監管,擬訂土地市場、礦業權市場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規範和監管與國土資源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審核選礦許可證,監督管理獨立選礦活動。
(九)負責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市地質勘查專項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
(十)負責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對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地質環境資源保護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開展監測、監督,以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組織開展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全市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管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徵收土地、礦產資源非稅收入,規範、監督資金的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有關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資產的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相關政策,指導幫助市內企業到境外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提供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機構設定
四、內設機構職責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承辦機關文電、重要會務、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提案議案、宣傳、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等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按規定管理分局、縣(市)國土資源局的領導幹部;組織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對外交流和科技合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承擔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導推進依法行政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四)計畫財務處。
承擔市級土地、礦產資源非稅收入徵收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承擔市級國土資源項目資金和其他專項經費財政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部門財務、會計、經費開支等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編制並組織實施部門年度財政預算職責;承擔局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五)調控與監管處。
組織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及綜合配套改革等相關政策措施的研究;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政策研究;承擔國土資源重大政策課題調研工作;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和地質環境保護等規劃實施、建設用地審批後的監督管理。
(六)行政審批處。
組織制定並實施行政審批集中辦理事項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規則;承擔行政審批集中辦理事項的收件、辦理、轉辦、出件和相關業務諮詢工作;承辦行政審批集中辦理事項涉及規費的征繳等工作。
(七)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處(掛市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公室牌子)。
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和涉及土地利用的專項規劃;指導、審核區(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實施和指導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用途管制、土地徵收徵用、土地開發整理等相關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等業務指導工作;依法協調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標準爭議,依法協調、裁決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爭議;承擔農村宅基地和臨時用地管理工作。
(八)土地利用處。
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轉讓、作價出資、交易、土地節約集約等土地利用政策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監督實施供地目錄;協調市區範圍內土地利用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基準地價評定、城市地價動態監測和土地評估價格備案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和土地市場;承擔土地交易、土地資產處置、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業務指導工作。
(九)地籍管理處。
組織擬訂並實施地籍管理政策和技術規範;承擔建設項目用地覆核驗收、土地登記發證等業務指導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承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終止等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協助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解封土地使用權;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十)礦產資源處。
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承擔全市採礦權總量控制、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查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和採礦權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採礦權年檢、礦產督察、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及相關登記、統計工作;受委託辦理探礦權年檢工作;協助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調處採礦爭議糾紛;依法徵收採礦權使用費、價款、出讓所得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十一)地質環境處。
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等專項規劃;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礦泉水和地熱資源勘查評價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監測、監督,以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五、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行政編制46名,其中:正局級領導職數1名;副局級領導職數3名;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7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六、其他事項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
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林水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林水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出讓。林水部門負責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採礦許可證的統一受理、送達,其中河道採礦許可證申請受理後轉交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二)礦井關閉監管職責分工。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的關閉及關閉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發改委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的關閉及關閉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經信委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的關閉及關閉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的關閉及關閉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環保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礦井的關閉及關閉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局、安全監管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市國土資源局。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市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局、安全監管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市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門要按照上述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能,強化監管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落實工作。
(三)所屬分局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制定。
七、聯繫地址
單位地址:杭州市文三路3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