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2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邵占維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修改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市政府決定,對《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
十六、《杭州市門牌管理規定》第十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個人都有保護門牌標誌的義務。發現門牌損壞或殘缺不全的,建設單位或產權所有人應當予以更新。”
…………。
上述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門牌管理規定
(2002年9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6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的門牌管理,實現門牌的標準化和規範化,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杭州市地名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門牌的編制管理。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門牌管理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門牌管理工作。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內的門牌管理工作,由開發區、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業務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門指導。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門牌包括:建築物門牌號、住宅樓幢號及單元號、戶室號和高層建築物內的層號。
第五條 凡本市範圍內的建築物和住宅樓必須設定門牌。
建築物和住宅樓的門牌應當由建設單位或產權所有人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地名主管部門申請編制。
第六條 地名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門牌設定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編制決定。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編制,應向申請人作出說明,並採取臨時措施,予以編制臨時門牌,以保證需要使用門牌的單位、個人對外聯繫。
臨時門牌必須服從正式門牌的統一編制和管理。
第七條 經地名主管部門依法編制的門牌(含臨時門牌)為標準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門發放統一的《門牌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地名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編制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門牌編制情況書面告知公安、房產、土地、城建、郵政、規劃、市政市容等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有關事項時,涉及門牌的,應當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出示《門牌證》,以《門牌證》上確定的門牌號碼為準。
第八條 門牌需要變更、撤銷的,由申請人持《門牌證》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地名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地名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九條 門牌的編制應當科學規範、有序可循,不得同號、漏號、跳號。
第十條 市區門牌編制的具體辦法為:
(一)道路兩側的門牌採取自東向西、自南向北、左單右雙的順序連續編號。如非正東西向或正南北向的道路,臨近東西向的,按自東向西順序編號,臨近南北向的,按自南向北順序編號。
(二)市區內向郊外延伸的主要道路,自市內向郊外編制,由主要道路兩側延伸的道路或建築物、住宅樓以主要道路為門牌號碼的編制起點。
(三)長度較短、兩側建築物較少或一側為河流、綠地、公園等自然地理實體的道路,門牌號碼的編制可採取自由連續編號。
(四)道路兩側門牌號碼的編制應基本相對應,市區主要道路每3至5米編制一個門牌號碼,郊區和城郊結合部沿道路每10至20米編制一個門牌號碼,如無單位或相關建築物,則應編制預留號,較短的巷、里、弄可視實際情況而定。
(五)如門牌使用單位或相關建築物占據一側距離較大,可以採取集合式門牌號碼,編制辦法為“XX路XX號—XX號”。
(六)主要道路兩側不使用“之”號。對於起始於主要道路一側長度在100米以內,而另一端不貫通的里、弄,以該路所處地的門牌號碼為里、弄名稱,或以該處門牌號碼向內連續編入。
(七)封閉式住宅區內,沿道路的住宅樓按道路名稱編制門牌號碼,不沿道路的住宅樓自主入口處按順序編制幢號,開放式住宅區內的住宅樓按自東向西或自南向北的順序編制幢號。
(八)建築物、住宅樓的單元號按自東向西或自南向北順序編制,每個單元作為一個獨立的門戶編制戶室號,戶室號按自下而上,自東向西或自南向北順序編制。
(九)住宅樓沿道路的,其底層的店鋪、住戶一律按道路名稱編制門牌號碼,底層以上的住宅樓按順序編制幢號;沿街住宅樓數量少,並列於道路一側的,也可以道路門牌號碼為住宅樓幢號。
(十)高層建築物內應設定層號,層號自下而上,連續編號。
(十一)住宅區內的車庫、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築物如需使用門牌,由地名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編制門牌。
農村門牌的編制,參照市區門牌編制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地名主管部門對在建的或規劃中的道路,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好門牌的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二條 門牌編制完成後,各級地名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門牌資料匯總、歸檔,保持門牌資料的完整,並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三條 門牌標誌必須符合市地名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確定的樣式。
第十四條 門牌標誌應統一規範安裝。
建築物門牌號、單元號、戶室號標誌應當安裝在建築物正門或單元門、戶室門的正上方,如無法安裝在正上方,則應當按照統一高度安裝在門牌號碼起始方向的一側。
5至7層的住宅樓幢號標誌應安裝在2至3層外牆之間,8層以上住宅樓幢號標誌應當安裝在3至4層外牆之間。
高層建築物內的層號標誌應當安裝在相應樓層的內牆上,按照統一位置安裝。
第十五條 門牌標誌設定費用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建築物或住宅樓由建設單位或產權所有人承擔;
(二)因道路建設變更門牌的,由道路建設單位承擔;
(三)因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門批准變更路名、住宅區名稱而需變更門牌的,由批准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門承擔;
(四)已建成或改建的建築物需要更換門牌的,由產權所有人承擔;
(五)因擅自拆除、改裝或人為損壞門牌而重新設定門牌的,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六條 新建建築物、住宅樓交付使用前,門牌設定情況必須經地名主管部門驗收。應當進行住宅區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的,依照住宅區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保護門牌標誌的義務。發現門牌損壞或殘缺不全的,建設單位或產權所有人應當予以更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名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依法編制的門牌的,處以每日100元的罰款。
(二)擅自拆除、塗改、移動門牌標誌或者影響其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損壞的,處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