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市區保障性住房建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改善廣大市民居住條件,加強和改善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
(一)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和規模。堅持“租、售、改”三位一體方針和“六房並舉”的總體要求,全面推進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經濟租賃房、危改房和人才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加快實現拆遷安置房“房等人”目標,解決兩個“夾心層”的住房困難問題。其中,主城區2010年開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50 萬平方米,竣工 50 萬平方米;開工建設廉租房5萬平方米;開工建設拆遷安置房400萬平方米,竣工 300 萬平方米;建設經濟租賃房(含大學畢業生公寓、外來務工人員公寓9萬平方米)42萬平方米;開工建設人才專項用房50萬平方米;完成180萬平方米危舊房改善掃尾項目;通過收購、定向採購存量房以及普通商品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
(二)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和配套建設力度。確保主城區2010年經濟適用房供地500畝,經濟租賃房供地200畝,人才專項用房供地500畝,拆遷安置房供地2300畝。保證大型居住區公建配套建設與住宅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加快蕭山區和餘杭區兩個兩平方公里大型居住區的規劃選址和土地前期工作。
(三)進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品質。實施保障性住房建設代建制,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的品牌企業承擔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人才專項用房的建設。
(四)擴大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保障覆蓋面。根據實際情況,加大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放寬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條件;研究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政策,鼓勵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置條件的住戶直接通過市場購買住房。進一步放寬廉租住房的準入條件,對低保標準 2.5 倍(含)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實現應保盡保。進一步推進經濟租賃房配租工作,盡力解決“兩個夾心層”住房困難問題。
(五)進一步加大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支持。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積極爭取開展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財政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資金給予適當補貼。
二、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
(六)支持自住型住房需求。在市區首次購買 140 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給予房款總額1.3%的購房補貼。
(七)支持改善型住房需求。在市區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出售住房,並重新購買普通住房,給予房款總額1.3%的購房補貼。
(八)因房屋拆遷(含危舊房改造)選擇貨幣安置的,在市區購買普通住房給予超過貨幣補償款部分1.3%的購房補貼。
(九)上述住房消費享受購房補貼的時限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契約備案日期為準,二手住房以產權登記受理日期為準。
上述購房補貼政策以家庭為單位認定,一戶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三、進一步營造良好的住房消費環境
(十)繼續執行購房入戶政策。購房入戶政策實施範圍由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錢江新城區域擴大到上城、下城、西湖、江乾、拱墅區等區域。購房者為非杭州市區戶籍人員(不含境外人員),在上城區、錢江新城內購買單套住房(含存量房)總價達100萬元(含)以上,或在下城區、西湖區、江乾區、拱墅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內購買單套住房(含存量房)總價達80萬元(含)以上,或在杭州經濟開發區購買單套住房(含存量房)總價達60萬元(含)以上的,經市房管、公安等相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可申請辦理 1戶(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區戶籍。具體操作辦法參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管局關於外地人在杭購房入戶試點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06〕6號)規定執行。
(十一)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 80 萬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 50萬元。借款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 6 個月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由男 60 歲、女 55 歲調整為男65歲、女60歲。購買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
對已貸款購買一套住房的居民,為改善居住條件再貸款購買第二套普通住房的,比照執行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優惠政策。職工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購買自住住房的,在首次公積金貸款結清後,可申請第二次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比照首次執行。對以其他貸款購買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利率由商業銀行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按風險合理確定。
對職工及其配偶因償還住房貸款、支付房租等原因需提取公積金的,放寬每年提取的次數限制,繼續推行還貸提取按月轉賬業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購買自住住房的,可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購房總價款。
允許杭州區、縣(市)異地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由杭州公積金中心給予公積金貸款利息 30%的補貼,補貼期限至 2010 年 12 月 31日止。
(十二)簡化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手續。對出售自住住房,並在售房前後一年內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收取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
(十三)繼續執行對一戶家庭中年滿18周歲子女購買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貸款的政策。
(十四)繼續暫停徵收房地產登記等相關收費。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購買上城區、下城區、江乾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之江度假區範圍內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購房者,全額暫停徵收其房產登記費、房產交易手續費、權屬調查費3項收費。
四、繼續鼓勵推行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
(十五)繼續鼓勵拆遷房貨幣化安置。在項目建設、征地拆遷中,鼓勵實行貨幣化安置,節約拆遷安置房建設用地。對原規劃用於安置房建設的土地調整為公開出讓土地的,其出讓收入扣除規定的費用、資金後,返還各做地主體,用於拆遷安置土地的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五、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十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的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季(或月)預繳,年度清算。
(十七)調整房地產抵押權登記辦法。房地產項目領取《商品房預售證》,未銷售的房屋停止銷售後可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手續,在建工程竣工並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後,將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十八)緩繳房屋物業維修基金。領取《商品房預售證》時預收的房屋物業維修基金,延至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推遲至辦理《商品房預售證》時收取。
(十九)支持房屋租賃市場發展。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營業稅在3%的基礎上減半徵收,房產稅按4%的稅率徵收,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契約,免徵印花稅;個人非住房出租用於經營所取得的收入,經房屋所在地稅務部門批准,其房產稅按現行稅率減免30%。
(二十)進一步支持房地產企業健康發展。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開發項目併購聯合,引進投資、管理和品牌,通過加名、聯建、轉讓等方式促進存量土地和在建項目的開發建設。
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促進商品房銷售。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特別是中小套型、中低價位住宅在建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為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併、重組及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融資和相關金融服務。
(二十一)鼓勵房地產企業使用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推進節能減排。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規定可享受研究開發費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購置符合國家相關優惠目錄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可享受相應的財稅政策。
(二十二)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市級各職能部門及城區政府要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加強與企業的溝通聯繫,幫助企業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要加強服務,提高效率,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同時,要認真貫徹《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暫停徵收15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家、省涉及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杭政辦函〔2008〕43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暫停徵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降級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09〕168號)精神,確保涉及房地產的取消、暫停徵收項目和降低徵收標準項目落實到位。
(二十三)加大支持和監管力度。各金融機構、各房地產企業要加大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支持力度。對拒絕為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職能部門將進行通報批評,必要時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四)建立房地產市場分析機制。市實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領導小組應不定期召集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分析當前房地產形勢,及時準確地發布房地產市場動態信息,以維護房地產市場穩定。
(二十五)建立溝通協調機制。通過政銀企座談會等方式,搭建銀企對接的互動平台,及時協調解決企業面臨的困難,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勵銀行在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指導下,增加有效的信貸投入,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的正常合理信貸需求,有效支持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二十六)建立突發事件預案機制。針對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突發公共事件,制訂應急處置預案,同時建立完善突發事件處理機制。
(二十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積極引導和幫助企業提高競爭力、抗風險能力和應對房地產形勢變化的能力。
(二十八)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加強房地產市場價格秩序管理,嚴肅查處開發企業違規囤地、捂盤惜售、虛假廣告等行為。加強房地產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切實保障房地產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十九)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加強對我市城市建設、城市發展和房地產發展前景的宣傳,客觀、公正地報導房地產市場情況,同時加強對法律法規以及購房和購房投資風險等知識的宣傳,引導廣大民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
上級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執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杭州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杭政函〔2008〕211號)同時廢止。
蕭山區、餘杭區可參照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