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李汝軍,湖北人,研究生學歷,最早是一名見習生,後升任至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副總經理兼福廈線四電系統集成項目經理。
2006年3月21日,在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成立不久,中國鐵建股份公司組織公開招聘。時任鐵道第四勘察設計院電氣化設計研究處處長的李汝軍,過關斬將,成功競聘集團副總經理。2006年5月起任中鐵建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南昌鐵路局、廣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局和濟南鐵路局的電氣化經營工作,在這四個鐵路局區域都有其公司的子公司。
2008年8月8日,李汝軍負責的團隊,一舉中標福廈客運專線,為該集團公司拓展福建及周邊省市的高等級鐵路市場。
受審
2009年7月,李汝軍利用職務便利,以公司經營需要費用等名義,向分管的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中鐵四公司)索要人民幣100萬元並指令兌換成歐元。後李汝軍將歐元5萬元用於公司經營。2010年7月21日,李汝軍將剩餘的歐元4.6萬元(折合人民幣402164.2元)擅自存放在他人處直至案發。
2011年6月底,中紀委向李汝軍核實該公司是否給予南昌鐵路局局長邵力平賄賂款項問題過程中,李汝軍主動供述其侵吞下屬四公司4.6萬歐元的事實。2011年7月14日,檢方決定對李汝軍立案偵查。
案發後,李汝軍主動供述其貪污5萬歐元的犯罪事實,所獲贓款已全部追繳。檢方認為,應當以貪污罪追究被告人李汝軍的刑事責任。李汝軍系劉志軍窩案系列中的落馬官員之一。
獲刑
公訴機關在指控時,認為李汝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構成貪污罪。並稱李汝軍是鐵路系統不可多得的專業人才,希望法庭給他再做貢獻的機會。
李汝軍的辯護律師則認為,李汝軍不構成貪污罪的主體。如果合議庭認為李汝軍構成犯罪也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定罪,並懇請合議庭綜合考慮李汝軍自首、犯罪未遂、贓款全部追繳以及李汝軍是鐵路建設系統的專家人才,對工作貢獻較大等因素,對其判處緩刑。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汝軍身為公司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業務款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公訴機關所提李汝軍是鐵路系統不可多得的專業人才的意見,經查屬實,法院予以採納。鑒於李汝軍在配合有關部門調查他人的問題時主動供述了其侵占公司財產的事實,自動投案並基本能夠如實供述,確有悔罪表現,贓款已全部追繳,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2013年5月3日,因有自首情節並積極退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以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李汝軍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