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李彥,男,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長兼江蘇辦事處主任。2009年,被控行賄85萬元,河南安陽殷都區法院一審判其兩年徒刑,緩刑兩年。緩刑期內,2010年3月,正在服刑的李彥以副院長身份外出參觀考察。
“服刑國企高管繼續當官”引發連串質疑和多次舉報。隨後,一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式,改判李彥免於刑罰。殷都區檢察院認為再審並未提交新證據,犯罪事實情節未變,改判不妥,遂提出抗訴,仍被安陽市中院駁回。
犯罪事實
為拉項目11次行賄85萬元
2009年7月23日,李彥被河南安陽市殷都區檢察院辦案人員帶走。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彥在擔任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長兼江蘇辦事處主任期間,為其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河南省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齊鄧林(另案處理)行賄85萬元。
1、2003年9月28日,被告人李彥以向齊鄧林的愛人黃冬梅的交通銀行卡上匯款的方式向齊鄧林行賄人民幣10萬元;
2、2003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彥以向齊鄧林使用的戶名為“宋鋒”的交通銀行卡上匯款的方式向齊鄧林行賄人民幣10萬元;
3、2003年年底,被告人李彥在鄭州市龍源賓館向齊鄧林行賄人民幣5萬元;
4、2004年2月25日,被告人李彥以向齊鄧林使用的戶名為“宋鋒”的交通銀行卡上匯款的方式向齊鄧林行賄人民幣5萬元;
5、2004年6月13日,被告人李彥以向齊鄧林使用的戶名為“宋鋒”的交通銀行卡上匯款的方式向齊鄧林行賄人民幣10萬元;
6、2004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彥以向齊鄧林使用的戶名為“宋鋒”的交通銀行卡上匯款的方式向齊鄧林行賄人民幣10萬元;
7、2004年年底,被告人李彥在鄭州市龍源賓館向齊鄧林行賄人民幣5萬元;
8、2005年秋天,被告人李彥在鄭州通過同事陸群向齊鄧林行賄人民幣10萬元;
9、2005年年底,被告人李彥在鄭州市龍源賓館向齊鄧林行賄人民幣5萬元;
10、2006年年底,被告人李彥在鄭州市龍源賓館向齊鄧林行賄人民幣5萬元;
11、2009年1月6日,被告人李彥以向齊鄧林使用的戶名為“閆新立”的交通銀行卡上匯款的方式向齊鄧林行賄人民幣10萬元;
被判緩刑
李彥被批捕近4個月後,殷都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殷都區法院判決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蘇辦事處犯單位行賄罪,處罰金100萬元;李彥犯單位行賄罪,判刑2年,緩刑2年。
安陽市司法系統知情人士介紹,之所以判處緩刑,是因為85萬中有50萬是李彥前任答應行賄。判決書顯示,李彥及其律師庭辯稱,行賄的85萬中,有50萬是延續前任與齊鄧林所在公司的契約,不應由李承擔全部責任。
殷都區法院最後認定,採納該辯護意見。加之李彥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
按照程式,李彥及其單位不服此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的第二天起10日內抗訴。參與辦案的殷都區檢察院檢察官趙海州告訴記者,判決生效後,李彥沒有抗訴。
服刑期間參觀考察惹爭議
服刑未完,李彥再次出現在公眾視野中。
2010年3月4日,正在服刑的李彥,以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長身份,陪同蘇通大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姚蓓到秦嶺正南山公路隧道參觀考察。3月5日,陝西省交通建設集團公司網站報導了這一訊息。一直到今年11月21日,記者登錄該公司官網,仍能查到“副院長李彥陪同考察”的新聞。
陝西一媒體人士介紹,服刑期間的李彥,在西安公路研究院官網上,依然是副院長,位列第四。
在西安公路研究院大樓一樓發現,光榮榜上張貼有李彥的照片及事跡介紹。
此後,“服刑人員繼續當官”訊息在網上蔓延,陝西省有關部門也接到舉報。
舉報者認為,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勞動人事部制定的《關於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中規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期間,不能擔任國營或集體企事業單位領導。
李彥所在的單位原為陝西省交通廳下屬事業單位,後改制為交通廳下屬國企。因此,舉報者認為,李彥屬通知禁止對象,後多次向陝西省交通廳等部門反映此事。
再審免刑罰
舉報發生後,西安公路研究院官網領導介紹一欄,李彥資料被刪。
舉報發生後,即判決生效近4個月後,李彥提出申請要求再審。殷都區法院再審。2010年4月30日,殷都區法院再審判決,判決李彥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
判決書顯示,法院再審維持定罪部分,但撤銷原判決量刑部分,免於刑事處罰。
公訴此案的檢察官趙海州介紹,一般情況下,再審屬審判監督程式,法院只有在認為原判有誤才會啟動。
趙海州稱,法院再審時,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改判免於刑事處罰理由不充分。另外,再審中李彥也沒有立功等可以減輕處罰情節,免於刑罰缺乏法律依據。該案一審法官賈曉輝承認,再審認定事實與一審相同,沒有變化,“就是量刑變了”。
因認為再審判決不當,殷都區檢察院提起抗訴,此決定得到安陽市檢察院支持。市檢察院派出公訴二處副處長於立明出庭支持公訴。
2010年8月23日,安陽市中院駁回抗訴,維持改判。
“可能國家主要打擊受賄,很多行賄不被追究。”抗訴失敗後,趙海州如此推測被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