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華[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李建華[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李建華,男,漢族,1956年10月生,甘肅鎮原人,1974年12月參加工作,1992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蘭州理工大學材料加工工程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學位,高級工程師。曾任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2018年12月18日,因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4.12—1978.03,中國有色金屬總公司白銀四冶井巷公司工人

1978.03—1982.01,西安交通大學工程力學系套用力學專業學習

1982.01—1989.09,化工部化工機械研究院工程師

1989.09—1992.07,甘肅省勞動廳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工作

1992.07—1993.09,甘肅省安全監察檢測研究中心副主任兼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所副所長(副處級)

1993.09—1995.07,甘肅省安全監察檢測研究中心副主任兼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所副所長、總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1995.07—1996.12,甘肅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所所長、總工程師(正處級)

1996.12—2000.05,甘肅省勞動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0.05—2002.11,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黨組書記(其間:2001.03—2002.01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2.11—2003.03,金昌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3.03—2005.03,金昌市委副書記、市長(2001.03—2004.01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5.03—2007.02,金昌市委書記

2007.02—2008.02,金昌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8.02—2010.03,酒泉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02.09—2008.06蘭州理工大學材料加工工程專業學習,獲工學博士學位)

2010.03—2011.05,酒泉市委書記

2011.05—2011.08,甘肅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酒泉市委書記

2011.08—2012.04,甘肅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2.04—2012.10,甘肅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2.10—2013.01,甘肅省委常委、秘書長、省直機關工委書記(兼),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3.01—2017.01,甘肅省委常委、秘書長,省直機關工委書記(兼)

2017.01—2017.05,甘肅省委常委、秘書長,省直機關工委書記(兼),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17.05—2017.06,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省委秘書長,省直機關工委書記(兼)

2017.06—2018.01,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一屆、十二屆甘肅省委委員,第十一屆、十二屆甘肅省人大代表。

學術成就

出版《斷裂力學與壓力容器缺陷評定》等專著12部,1986年獲國家化工部科技進步一等獎一項,1987年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一項。

人物事件

2018年12月18日訊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建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建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干預原任職地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縱容、默許親屬利用本人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搞錢色交易。

李建華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喪失黨性原則,漠視紀律要求,其行為已違反黨的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應予嚴肅處理。鑒於李建華能夠如實交代本人違紀違法問題且大部分問題組織之前不掌握,主動全額上交違紀違法所得,認錯悔錯態度誠懇,可予從輕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建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辦理退休手續;免去其第十三屆甘肅省委委員職務,終止其甘肅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按程式免去其甘肅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職務;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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