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忠[汕頭市公路局原局長]

李建忠[汕頭市公路局原局長]

李建忠,出生於廣東省南澳縣。2005年4月至2011年8月,他任廣東省汕頭市公路局局長、黨委書記。2011年8月至案發前任汕頭市公路局局長、黨委副書記。後因違紀被調查。

人物簡介

李建忠,出生於廣東省南澳縣。

2005年4月至2011年8月,他任廣東省汕頭市公路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1年8月至案發前任汕頭市公路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涉嫌違紀

貪污

2005年4月至2012年1月,李建忠在任汕頭市公路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該局主管的部分公路改造工程項目中,多次收受相關工程建設企業或個人錢財,累計570多萬元。

此外,李建忠還存在虛列公路養護撥款項目,涉嫌貪污公款14.2萬元用於私人購車;違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紅包禮金460多萬元;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經商活動。

勒索

2009年5月,李建忠以女婿謝某偉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向華廈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黃某輝提出借款400萬元。

2009年7月至8月,黃某輝交代其妻子林某玩將400萬元匯入李建忠提供的銀行賬戶。

2009年10月,謝某偉用款完畢後,李建忠交代謝某偉將400萬元中的300萬元轉賬匯入其弟弟李某弟的賬戶,將其中的100萬元匯到情婦王某的銀行賬戶。

2010年1月,李建忠在汕頭市長平路華銀數碼廣場路邊,收受華廈公司副總經理許某強通過其工作人員黃某佳所送的現金20萬元。

涉及金額

2012年6月,汕頭官方通報稱,李建忠在任汕頭市公路局局長期間,“生活嚴重腐化墮落,包養多名情婦並非婚生育”,“全案涉及金額近2000萬元”。李建忠已被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審判結果

一審判決

汕頭市中院一審判決李建忠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價值人民幣50萬元的財產。總和刑期2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價值人民幣60萬元的財產。

終審判決

2014年7月31日獲悉,汕頭市公路局原局長、黨委副書記李建忠因貪污罪、受賄罪,終審被廣東省高院維持了16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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