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禧[十一屆四川省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

李崇禧[十一屆四川省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

李崇禧,男,漢族,1951年1月生,四川簡陽人,197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4月參加工作,四川財經學院(現西南財經大學)財政系財政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曾任十一屆四川省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2015年11月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2.04——1978.09四川省製藥廠工人

1978.09——1982.08四川財經學院(現西南財經大學)財政系財政專業學習,獲經濟學學士學位

1982.08——1986.05中共四川省紀委二室幹事

1986.05——1988.09中共四川省紀委二室副主任

1988.09——1992.04中共四川省紀委二室正處級副主任(其間: 1991.02——1992.03掛職任中共簡陽縣委副書記)

1992.04——1993.04中共四川省紀委二室主任

1993.04——1993.07中共四川省紀委常委、四室主任

1993.07——1995.03中共四川省紀委常委

1995.03——1996.03中共甘孜州委副書記

1996.03——2000.08中共阿壩州委書記

2000.08——2000.12中共四川省委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省直機關工委書記

2000.12——2002.05中共四川省委常委、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省直機關工委書記

2002.05——2007.05中共四川省委副書記、省紀委書記

2007.05——2007.07中共四川省委副書記

2007.07——2011.01中共四川省委副書記、省委民工委書記(兼)

2011.01——2011.09中共四川省委副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省委民工委書記(兼)

2011.09——2011.11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省委民工委書記(兼)

2011.11——2013.01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2013.01——2014.01十一屆四川省政協主席、黨組書記,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代表、十六屆中央紀委委員、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七屆、八屆、九屆、十屆省委委員,十一屆省政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12月29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四川省政協主席李崇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1月2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四川省政協主席李崇禧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4年1月16日,鑒於李崇禧嚴重違反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政協四川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經政協四川省第十一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確認,免去李崇禧政協四川省第十一屆委員會主席職務、撤銷其省政協委員資格。

雙開處分

2014年9月11日,中共中央紀委對四川省政協原主席李崇禧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崇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通過其親屬收受巨額賄賂。

李崇禧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崇禧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09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四川省政協原主席李崇禧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四川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李崇禧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5年4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崇禧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崇禧,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崇禧利用其擔任中共四川省委副書記、省紀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5年11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四川省政協原主席李崇禧受賄案,認定被告人李崇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同時,對李崇禧受賄財物予以追繳,作案工具錄音筆一隻予以沒收,一併上繳國庫。 李崇禧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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