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根

李宏根

李宏根, 男,1962年12月出生,漢族,湖北房縣人,中共黨員,1981年9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 曾任湖北十堰市政府副秘書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 2016年8月,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曾任湖北十堰市政府副秘書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18日,湖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通報,據十堰市紀委訊息:十堰市政府副秘書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李宏根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6月1日,十堰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免去李宏根的湖北十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職務。

依法雙開

2016年9月18日,據湖北十堰市紀委訊息:近期,經十堰市委同意,十堰市紀委對十堰市政府原副秘書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任李宏根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宏根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操辦其岳母喪事過程中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禮金;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在操辦其兒子婚禮過程中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與他人搞權色交易;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並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的問題涉嫌犯罪。

李宏根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十堰市紀委常委會議(監察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報十堰市委、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李宏根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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