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耀輝[河南登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朱耀輝[河南登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朱耀輝[河南登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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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耀輝,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漢族。曾任河南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4年11月違紀被查。 2015年02月被開除公職。 2015年10月12日,滎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萬元。 2016年6月13日,鄭州市中院二審被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5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曾任河南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根據河南省委第一巡視組發現的線索和民眾舉報,其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5年01月,鄭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朱耀輝(副處級),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開除公職

2015年02月15日,據河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登封市政府副市長朱耀輝嚴重違紀違法,經鄭州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會議研究並報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朱耀輝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2015年10月12日,滎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認定朱耀輝犯受賄罪,非法所得贓款49.3萬餘元依法予以追繳;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萬元。宣判後,原公訴機關滎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抗訴機關認為,原判量刑不當。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該抗訴意見。原審被告人朱耀輝不服,提出抗訴。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二審裁定

2016年6月13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

一、維持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2015)滎刑初字第218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被告人朱耀輝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項,即被告人朱耀輝犯受賄罪,非法所得贓款493355元依法予以追繳。

二、撤銷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2015)滎刑初字第218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被告人朱耀輝的量刑部分,即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萬元。

三、抗訴人(原審被告人)朱耀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一次繳納)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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