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札薩克,官名,蒙古語“執政官”的意思,是一種清朝時的主要對蒙古族和滿族人授予的軍事、政治官職爵位。其等級以次為汗、親王、郡王、貝勒、貝子等,均由朝廷冊封,受當地辦事大臣或參贊大臣節制。札薩克是朝廷冊封的,都有爵位,一般可以世襲。一般稱為“王爺”。背景
蒙古各部落,世代居於中國的北部邊疆,以從事遊牧、狩獵為生。清朝初年,蒙古各部分布在以大漠為中心的中亞細亞和東北亞乾燥、半乾燥的蒙古高原地區。大體上可以劃分為漠南蒙古(內蒙古)各部,漠北喀爾喀蒙古(外蒙古)各部,漠西厄魯特蒙古(衛拉特)各部這三大部系。清王朝建立後,為了對北方草原上如此眾多的蒙古部落進行有效的統治,曾針對著蒙古地區土地遼闊、民族強悍勇敢和人隨畜遷的遊牧生活特點,採取了不同於內地的統治方法。據清代檔案和歷史文獻的記載,清朝統治者曾將駐牧於當今內蒙古大部分地區的科爾沁等二十四個蒙古部落,編定為四十九個札薩克旗,總稱為內札薩克。為了籠絡內札薩克的蒙古封建主,清朝統治者還根據清代的外藩封爵制度,對其陸續封爵。編制
清分蒙古族居住地區若干旗,每旗置札薩克一人,以蒙古貴族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充任。掌一旗政令,統領步眾,受理藩院與將軍、都統節制。並置協理台吉二人或四人,贊襄旗務,亦以台吉以上充任。屬官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參領、佐領、驍騎校等。在札薩克的封地內,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產均歸其所有,且不向政府擔負任何徭役、稅賦。人民統歸其管轄並交納賦稅,承擔徭役,而且札薩克對他們有生殺予奪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