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誠信示範企業創建工作實施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遼寧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關於印發〈遼寧省誠信示範企業創建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遼信發〔2010〕2號)和《中共本溪市委辦公廳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本溪市全面推動“信用本溪”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本委辦發〔2010〕7號)精神,為加快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與社會信用環境,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機制,引導企業樹立“誠信為本、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理念,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在本溪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誠信示範企業創建工作,委託本溪市信用中心組織實施。
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環保局、市國資委、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安監局、市國稅局、市工商聯、本溪銀監分局、大連海關駐本溪辦事處等各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誠信示範企業創建工作。
第四條 誠信示範企業創建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正和“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著重把握好“三性”:一是結構科學性。評定的企業要統籌兼顧、科學合理,既有國有企業,也有民營企業,涵蓋大、中、小型,兼顧各行各業。二是典型示範性。市級誠信示範企業應當代表本溪企業的誠信水平。三是層次合理性。市級誠信示範企業的創建要帶動各縣(區)誠信示範企業創建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禁止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以創建誠信示範企業工作為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誠信示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重視自身誠信建設,模範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準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維護市場交易規則;自覺維護自身誠實守信形象,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代表性和示範性。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依法經營、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經濟效益顯著、業績突出。
(三)企業具有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無弄虛作假行為,依法納稅,無偷逃稅款等不良記錄。企業負責人基本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失信行為記錄。
(四)重契約守信用,誠實履約,無主動違約、毀諾行為,無重大被投訴事件發生。
(五)接受社會和企業之間的監督,加入“萬家企業誠信聯盟活動”。“萬家企業誠信聯盟活動”具體辦法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
(六)近三年產品質量在國家、省、市監督抽查中均合格,服務質量優良,無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工程質量無重大事故發生。
(七)恪守勞動契約,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無拖欠工資、欠繳社保資金等記錄。
(八)在申報誠信示範企業前,企業連續兩年未發生死亡責任事故和一次3人以上重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規定。
(九)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無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十)有專(兼)職信用管理人員。
(十一)在金融部門具有良好的信貸記錄和較高的信用等級。
(十二)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創建工作,社會反響好,企業員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識,能夠自覺地維護自身信用形象;積極參加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自覺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章 創建程式
第七條 誠信示範企業創建工作每兩年開展一次,每個申報年度由市發展改革委確定申報日期並提出具體要求。
第八條 申報企業參照申報條件自我考核和評價,認為符合標準的登錄“信用本溪”網站,點擊“創建誠信示範企業專欄”下載申報材料,申報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兩份複印件,並加蓋印章後報市信用中心進行規範性審查。
第九條 申報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溪市誠信示範企業申報表;
(二)本企業有關業績材料;
(三)工商營業執照;
(四)稅務登記有關材料及相關完稅證明;
(五)近三年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榮譽證明;
(六)近兩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七)當地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達標相關證明;
(八)當地人社部門出具的《勞動保障年檢手冊》等相關證明;
(九)專(兼)職信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十)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所獲榮譽證明。
第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申報材料內容負責保密。
第十一條 如發現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有虛報、瞞報等欺騙行為的,將視為嚴重失信,取消其申報資格並記入市信用數據交換中心企業信用檔案,兩年內不得申報誠信示範企業。
第十二條 市信用中心受理企業申報材料並進行規範性審查後,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各相關部門對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覆核。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委託市信用評估中介機構免費對覆核通過的企業出具企業信用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 成立由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領導、市發展改革委領導和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的審核委員會,結合企業信用調查報告,對通過覆核的企業進行審核,並在媒體上向社會公示15日後,無異議的上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確認。
第十五條 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確認後的企業名單在《本溪日報》等主要新聞媒體和“信用本溪”網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經過確認的誠信示範企業由市政府予以命名,授予“本溪市誠信示範企業”牌匾和榮譽證書,並推薦參加遼寧省誠信示範企業創建活動。
第四章 監督指導
第十七條 本溪市誠信示範企業榮譽稱號有效期為兩年。兩年期滿後,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重新申報。
誠信示範企業被舉報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其他失信行為的,市發展改革委將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發現確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重大企業失信行為的,將取消其誠信示範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 建立本溪市誠信示範企業信用檔案制度。企業申報材料、企業重大信用活動記錄、企業信用調查報告等,納入市信用數據交換中心企業信用檔案資料庫。
第十九條 誠信示範企業改變單位名稱或者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及時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與其他相關部門建立聯動監督跟蹤機制,定期走訪調查,及時掌握涉及誠信示範企業的納稅、貸款、生產質量等相關信用情況。發現誠信示範企業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現失信行為,將如實記入企業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報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誠信示範企業稱號,收回牌匾和證書,兩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誠信示範企業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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