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保護制度
正文
由於生理特點,國家對未成年工人予以特殊保護的法律規範。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制定有這類法律。有些國家頒布了單行法規,或在勞動法典中規定了關於勞動條件的專門條款。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立法,各國一般在就業年齡、工作時間、夜班勞動、繁重體力勞動方面做了限制性規定。未成年工就業年齡,美國大多數州規定為16歲,危險工作規定為18歲,英國規定為16歲,日本規定為15歲,聯邦德國、菲律賓、瑞士規定為14歲等。儘管各國在法律上對未成年工有一些特殊保護規定,但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未成年工、尤其是童工仍為資本家壓榨和剝削的對象。據國際勞工組織統計,1979年全世界被迫從事體力勞動的15歲以下兒童達5200萬,在一些開發中國家情況更為嚴重。如有些國家對於從事家庭勞動的童工,在有關僱傭契約的立法上沒有限制規定。企業主為逃避交稅和支付較高工資,而解僱成年工人,將一些傳統工業品包給私人家庭生產。從事這些生產的兒童,不僅工作時間長,而且沒有假期和社會福利。 在中國,對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立法,一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工人運動鬥爭的目標之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歷次勞動大會都曾提出對童工、未成年工給予特殊保護的決議。在革命根據地的立法中對未成年工的保護曾作出規定,如1933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規定,16歲到18歲未成年人,每日實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6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超過4小時,未滿14歲者禁止僱傭。並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做夜班工作和從事特別笨重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1949年 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了保護青工的特殊利益。在中國曆次頒布的憲法中也有類似的原則規定。1961年勞動部在《關於技工學校學生的學習、勞動、休息時間的暫行規定》中,對未滿16周歲的學生進行生產實習的勞動時間規定為:第1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2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3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未滿16周歲的學生不參加夜班勞動。在有些省、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有關勞動法規中,原則上規定不準招用16歲以下的少年,因特殊需要而招收未滿16歲少年時,必須報經當地勞動部門批准;未成年工不得從事重體力勞動,也不得從事高空作業、深水作業等有害生理健康的工作;不準未成年工從事加班加點及夜班工作;在可能範圍內,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