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定期間

又稱除斥期間。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規定的存續期間。為了早日結束某些法律關係的不確定狀態,各國立法在民事時效期間之外還另訂預定期間,即權利僅在法定期間記憶體在,期間屆滿,即行消滅,以免法律關係久延不決。例如,法、日等國民法典關於錯誤意思表示的撤銷權,出賣人對所賣物保留的買回權,《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對共有人的先買權,買受人對標的物的瑕疵請求權等,都作了預定期間的規定。

預定期間

正文

預定期間就其及時確定法律關係的目的而論,和消滅時效相同;但是兩者的性質和效果則不同:①預定期間屆滿發生消滅權利本身的效力,而消滅時效的完成,在多數國家僅消滅訴權或請求權。附預定期間的權利是有存續期限的權利,而適用消滅時效的權利一般是永久存續的權利。②已屆滿的預定期間,由於其權利已因此而消滅,所以不發生拋棄利益的問題;而已完成的時效利益,受益人則可以拋棄。③預定期間,法院應依職權適用,而對消滅時效,在多數國家非受益人主張,法院一般不得自行援用作為判決的根據。④預定期間是規定權利存續的期間,一般認為不因任何事由而伸縮,故為不變期間;而時效期間則因中斷或停止等可以延長。⑤預定期間一般自權利成立時起算,消滅時效則自能行使請求權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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