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割日

期貨交割日

就期貨契約而言,交割日是指必須進行商品交割的日期。商品期貨交易中,個人投資者無權將持倉保持到最後交割日,若不自行平倉,其持倉將被交易所強行平掉;只有向交易所申請套期保值資格並批准的現貨企業,才可將持倉一直保持到最後交割日,並進入交割程式。

定義

期貨買賣雙方簽領交割通知的下一個交易日為交割日。

交割與交割日

交割

期貨契約賣方與期貨契約買方之間進行的現貨商品轉移。各交易所對現貨商品交割都規定有具體步驟。某些期貨契約,如股票指數契約的交割採取現金結算方式。

交割日

根據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定,交割日為交割過程內的第三天。契約買方結算公司必須在交割日將交割通知書,連同一張足額保付支票送抵契約賣方結算公司的辦公室。

五大交割日

第一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準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

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契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所占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準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最後交割日

因最後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順延的或交割期內遇法定假日的,均相應順延交割期,保證有五個交割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後交割日。

標準與非標準

標準交割日

標準交割日指某交割月份的最後交易日。

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為3、6、9和12月份的第二個星期的星期三;芝加哥國際貨幣市場為上述月份的第三個星期的星期三。

不規則交割日

不規則交割日是指遠期外匯交易交割日或到期日,通常為1周、2周或1、2、3、6、12幾個月。其他起息日稱為不規則交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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