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ji),指一周年或一整月,如期年, 期月
亦作“朞親”。服喪一年的親屬。《魏書·廣川王略傳》:“欲令諸王有期親者為之三臨,大功之親者為之再臨,小功緦麻為之一臨。”
宋 蘇軾 《司馬溫公神道碑》:“又論 濮安懿王 ,當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天下韙之。”
元 李五 《虎頭牌》第四折:“尋思來這朞親尊長多妨礙,俺今日謝罪也在宅門外。”《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八回:“我只穿了期親的服制,在旁邊回禮。”
我國古代根據親屬死後喪服的不同,確定親等,稱為服制。
約分為 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等,服制對於相互侵犯的定罪量刑具有很大的影響,一般卑幼侵犯尊長,服制越近,處罰越重,以此類推。
所謂“期親”,即古代喪服制關於“期親”的規範,謂依喪服制應服齊衰期年之服的親戚。凡本宗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嫡孫、在室姑、姊妹、眾子、長子婦、侄、在室侄女,以及夫父母在者為妻、妾為其父母、正妻子、在室己女,已嫁為祖父母、父母,皆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