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本稅目的徵稅範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1.代理業。代理業是指代委託人辦理受託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1)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託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價或實銷額進行結算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2)代辦進出口,是指受託辦理商品或勞務進出口的業務。
(3)介紹服務,是指中介人介紹雙方商談交易或其他事項的業務。
(4)其他代理業務,是指受託辦理上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業務。
2.旅店業。旅店業是指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
3.飲食業。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的業務。
4.旅遊業。旅遊業是指為旅遊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遊等旅遊服務的業務。
5.倉儲業。倉儲業是利用倉庫、貨物或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
6.租賃業。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所、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
7.廣告業。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紅燈、燈箱等形式的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
8.其他服務業。其他服務業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服務業務,如淋浴、理髮、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謄寫、打字、鐫刻、計算、測試、實驗、化驗、錄音、錄像、複印、曬圖、設計、製圖、測繪、勘探、打包、諮詢等。
稽查
對服務業適用稅目的稽查,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代理業中代購貨物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第一,受託方不墊付資金;
第二,銷售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發票轉交給委託方;
第三,受託方按代購實際發生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貸款,井另收取手續費。
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稅,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按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代理業中代銷貨物的行為,其受託方取得的手續費不論如何結算,也不論是否作為銷售貨物的價格或價外收費徵收了增值稅,都應歸人營業稅的徵稅範圍。
2.其他代理服務業凡具備下述條件的,按服務業徵稅:
(1)以委託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即受託方在從事所代理的工作時不墊付資金、不承擔代理業的風險與法律責任,一切由委託方承擔,受託方還可以使用委託方的公章,介紹信等,但不能使用委託方的發票。
(2)與委託方實行全額結算、受託方只向委託方收取手續費。
3.對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收費,凡未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應歸人服務業的徵稅範圍徵收營業稅。
第一: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或其他所屬財政,物價部門以正式檔案允許收費,而且收費標準符合檔案規定;
第二:所收費用由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自己直接收取。
1997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行政事業收費的營業稅政策作了調整,具體規定如下(財稅字[1997]5號):隨同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款收取的,不論是價內收取還是價外收取,都應併入營業額中徵稅;除此之外,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存儲的收費,通過具體列入名單的方式確定不征營業稅。凡未列入名單的都應徵稅。
4.對“過路費”,“過橋費”的收費,其收費條件是為車輛提供了某一段公路和某座橋的通行服務,屬於有償的服務行為,應按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5.對汽車出租公司、汽車運輸公司等單位採取供車形式,即公司將本單位的運輸車輛作價給本單位的司機或社會人員,分期向司機收取車輛的價款和管理費,收清車輛價款後雖然車輛的所有權轉歸個人所有,但是車輛牌照、營運證、線路牌等仍屬於公司所有,並仍由公司統一承擔繳納各項稅、費的義務和其他法律責任,公司的這種行為,不屬於銷售行為,而屬於出租行為,應按“服務業”稅目徵稅。
6.融資租賃,不屬於“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徵稅範圍。
7.其他服務業中的勘探不包括航空勘探、鑽井(打井)勘探和爆破勘探。
8.社會團體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是非應稅收入,不於營業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營業稅。社會團體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規,政策許可的範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款項。以上所稱的社會團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民間民眾社會組織。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台聯、僑聯收取的黨費、會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9.雇員為本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佣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採取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人該雇員的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可不征營業稅;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上述服務活動取得的佣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採取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計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