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解決由此而產生的人的食宿、貨物的運輸和存放等問題,出現 服務業了飲食、旅店等服務業。服務業最早主要是為商品流通服務的。隨著城市的繁榮,居民的日益增多,不僅在經濟活動中離不開服務業,而且服務業也逐漸轉向以為人們的生活服務為主。社會化大生產創造的較高的生產率和發達的社會分工,促使生產企業中的某些為生產服務的勞動從生產過程中逐漸分離出來(如工廠的維修車間逐漸變成修理企業),加入服務業的行列,成為為生產服務的獨立行業。
舉例說明
代理業
代理業,是指代委託人辦理受託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1、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託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2、代辦進出口,是指受託辦理商品或勞務進出口的業務。 3、介紹服務,是指中介人介紹雙方商談交易或其他事項的業務。 4、其他代理服務,是指受託辦理上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業務。 金融經紀業、郵政部門的報刊發行業務,不按本稅目徵稅。
旅店業
旅店業,是指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
飲食業
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 飯館、餐廳及其他飲食服務場所,為顧客在就餐的同時進行的自娛自樂形式的歌舞活動所提供的服務,按“娛樂業”稅目徵稅。
旅遊業
旅遊業,是指為旅遊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遊等旅遊服務的業務。
倉儲業
倉儲業,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
租賃業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 按照聯合國和世界貿易組織的分類方法,服務業主要包括11大類:商務服務(其中又分為專業服務、計算機服務、乾租服務等類別);通訊服務(其中又分為郵政服務、速遞服務、電信服務、視聽服務等類別);建築和相關工程服務;分銷服務(其中又分為佣金代理服務、批發服務、零售服務、特許經營服務等類別);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其中又分為保險和保險相關服務、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證券服務等類別);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旅遊和與旅行相關的服務;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運輸服務(其中又分為海運服務、內河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航天運輸服務、鐵路運輸服務、公路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運輸輔助服務等類型)。 服務業從為流通服務到為生活服務,進一步擴展到為生產服務,經歷了一個很長的歷史過程。服務業的社會性質也隨著歷史的發展而變化。在前資本主義社會,主要是為奴隸主和封建主服務,大多由小生產者經營,因而具有小商品經濟性質。資本主義服務業以盈利為目的,資本家和服務勞動者之間的關係是僱傭關係。社會主義服務業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以提高人民民眾物質文化生活為目的,是真正為全社會的生產、流通和消費服務的行業,
廣告業
各地的廣告業發票樣子不同。既有手寫的也有機打的,一般都有水印,個別地方是沒有水印的。
目前重慶地稅監製的廣告業發票有電腦版和手工填開版兩種。山西省廣告業務應使用服務業發票。
2009年7月廣東省為了統一全省地方稅收發票的印製和使用,規範發票管理,減少納稅人負擔,於發票換版的同時,對部分發票種類進行了簡併。譬如取消了《廣告業發票》等,而用新增設的《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發票》代替。
具體稅目
服務業,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本稅目的徵稅範圍主要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服務業的營業稅稅率為5%。
(2)娛樂業的具體稅目
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網咖、遊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娛樂場所為顧客提供的飲食服務及其他各種服務也按照娛樂業徵稅。
娛樂業執行5%~20%的幅度稅率,具體適用的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稅法規定的幅度內決定。但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對夜總會、歌廳、舞廳、射擊、狩獵、跑馬、遊戲、高爾夫球等娛樂行為一律按20%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所以財務人員在進行會計核算時要善於分析經濟業務的實質,準確劃分稅目。這將直接影響企業稅收負擔。例如,利用管理的房屋直接經營一家網咖和把房屋出租後由另一家企業去經營網咖就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經營酒吧,屬於娛樂業;而後者則是出租房屋,屬於服務業。
2.營業稅的計算和會計處理
營業稅應交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交稅額=經營收入×適用稅率
按規定應交的營業稅,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和“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賬戶核算。現舉例說明如下。
3.酒店餐飲企業營業稅的特別處理
(1)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
根據稅法規定,酒店餐飲企業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然後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將從高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2)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徵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以上所述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3)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納稅人兼營的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併徵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4)營業稅與增值稅徵稅範圍的劃分
營業稅與增值稅都是流轉稅,營業稅主要對各種勞務徵收,同時對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也徵收營業稅。增值稅主要對各種貨物徵收,同時對加工、修理修配業務也徵收增值稅。兩個稅種性質相同,各自徵收領域不同,理論上是可以劃分清楚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些具體區別的問題,對此,國家做了一些具體規定。其中,涉及旅店、飲食、旅遊等業務,根據混合銷售規定的處理原則,比較容易確定徵稅範圍。如飲食行業,在提供飲食的同時,附帶也提供香菸等貨物,就應按飲食業徵收營業稅。另外一種經營形式是飲食業自製食品,即可對內又可對外銷售貨物的兼營情況。如某飯店在大門口設一獨立核算的櫃檯,既對店內的顧客提供自製食品(如月餅、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對外銷售,這種情況屬於兼營行為。在劃分混合銷售或是兼營行為時都要嚴格區分兩者的概念,才能正確劃分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在其他服務業中,情況也比較複雜。例如某酒店開設的照相館在照結婚紀念照的同時,附帶也提供鏡框、相冊等貨物,此種混合銷售行為就應按其他服務業徵收營業稅。這是因為這項銷售業務是以提供勞務為主,同時附帶銷售貨物,這種情況下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徵收營業稅。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試點地區提供的服務業發票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試點地區在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不包括鐵路運輸)、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的,從試點日期開始提供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是指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取得稅務登記證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需要使用發票的,應向其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發票並辦理相關購票手續。
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等檔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發放發票領購簿。
對於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憑藉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等檔案,直接向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臨時到本市以外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納稅人,需要領購發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附註: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納稅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稅務機關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