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追索權項目融資

有限追索權項目融資

有限追索權項目融資指貸款人除依靠項目收益作為償債來源,並得在項目公司的資產上設定擔保物權之外,還要求由項目公司以外的其他與項目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擔保。這裡的第三方當事人,包括該項目的主辦人、供應方、項目使用方、承包方等。如項目不能完工或失敗,致使項目本身資產或收益不足清償債務,貸款人有權向上述包括項目主辦人在內的有關擔保人追償,債務擔保人僅以各自所提供的擔保金額或按有關協定所承擔責任。

特點

有限追索權項目融資的特點有:

①貸款人向項目公司提供項目所需的大部分資金,通常占65%~75%,其餘資金由項目主辦人投資或以其他辦法解決。

②項目公司是獨立於其主辦人之外的一個法律實體,對償還貸款負直接責任,項目主辦人只提供有限的保證或擔保。

③由其他與項目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如供應方、項目使用方等向貸款人提供信用支持。

④項目的債務不反映在項目主辦人的資產負債表上,是屬於資產負債表外的融資。也就是說,把一項貸款或為貸款提供的擔保視為“商業交易”,作為商業交易來處理。按照西方國家的會計制度,可不把這種貸款或擔保交易列入主辦人的資產負債表。這樣做,一方面可不影響主辦人的信用地位,另一方面可避免主辦人在其他關係上處於違約或違法的情況。這對主辦人大為有利。目前國際項目融資,一般都採用有限追索權的項目融資做法。

優勢

有限追索權項目融資的優點在於,對項目發起人而言,這是一種有限追索權的債務。這種對追索權的限制使貸款人承擔了主要風險。而對貸款人而言,相對於無追索權項目融資貸款,他可以獲得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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