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作 者: 李容華 著
叢 書 名:《經濟與法律》叢書出 版 社: 水利水電出版社ISBN:9787801988164出版時間:2007-12-01版 次:1頁 數:275裝 幀:平裝開 本:大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理論法學內容簡介
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以形上學的方式全面揭示理性的有限性,他並沒有明確、直接地提出有限理性這一概念,西蒙從管理學的角度直接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並以這一概念為基礎建立現代決策理論。但是,有限理性在康德和西蒙那裡僅僅具有認識論上的含義,至於有限理性是否具有本體論的含義,他們並沒有涉及。在系統梳理已有理論成果的基礎上,本書以數學證明的方式解決了有限理性的本體性地位,從而使有限理性具有了本體論、認識論和方法論的含義。在此基礎上,系統地討論了有限理性在法律中的適用問題。
讀者對象:法律院校師生及司法實務工作者。
作者簡介
李容華,女,廣西北流人。廣西大學1 988屆哲學學士,復旦大學2001屆哲學博士,復旦大學2002~2004年度套用經濟學博士後。現為中國計量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法律與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通過哲學思辨與行為研究相結合的方式,構建了有限理性的理論體系,並以有限理性論為基礎和中心展開法哲學、法經濟學的研究。著有《會計行為》,發表論文十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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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有限理性概述
第一節 “理性”及其相關概念
一、“理性”概念
二、“非理性”概念
第二節 “有限”規定方式及其含義
一、哲學對有限理性的規定
二、“有限”的數學規定
第三節 有限理性的概念
一、有限理性概念的提出
二、對康德、西蒙、貝克爾有關有限理性含義的評價及本書的觀點
第二章 有限理性存在的存在論證明及其局限性
第一節 有限理性存在論的理性主義方式及其局限
一、理性主義以理性本體論的方法證明理性的存在
二、理性主義本體論證明方式的局限性
第二節 有限理性存在論的非理性主義方式及其局限性
一、非理性主義的證明方式
二、非理性主義證明方式的局限性
第三節 有限理性存在論的胡塞爾方式及其局限性
一、胡塞爾現象學的證明方式
二、胡塞爾現象學證明方式的局限性
第四節 有限理性存在論的海德格爾方式及其局限性
一、海德格爾的存在主義證明方式的特徵
二、對海德格爾的存在主義方法的評價
第五節 有限理性存在論的後現代主義方式及其局限性
一、解構主義方式的特徵
二、後現代主義對於有限理性存在證明的影響
第三章 有限理性存在的認識論證明及其局限性
第一節 有限理性存在的哲學認識論及其局限性
一、哲學對有限理性存在的認識論證明的背景
二、康德對有限理性存在的認識論證明
三、康德對有限理性認識論證明的局限性
第二節 有限理性存在的經濟學認識論及其局限性
一、有限理性存在的經濟學認識論產生的背景
二、有限理性存在的經濟學證明
三、有限理性存在的經濟學認識論的局限性
第三節 有限理性存在的精神分析學派的證明及其局限性
一、有限理性存在的精神分析學派的證明方式
二、對精神分析學派觀點的評析
第四節 有限理性存在的歷史認識論及其局限性
一、“歷史理性”、“歷史非理性”的含義
二、有限理性存在的歷史認識論及其局限性
第四章 有限理性的本體性證明及其意義
第一節 有限理性的本體性證明
一、“有限理性存在的本體性證明”的含義
二、對有限理性普遍存在的證明方法的說明
三、有限理性普遍存在的數學證明
第二節 “有限理性普遍存在”的意義
一、為西蒙的現代決策理論提供本體論的支持
二、推動西蒙的決策理論從描述性研究轉變為規範性研究
三、糾正有關決策的規範性研究中的一些重要誤解
第三節 有限理性普遍存在條件下人類決策的原則——系統化方法的視角
一、系統及系統的特徵
二、“有限理性”和“人類決策”的系統性特徵
三、有限理性普遍存在條件下人類決策的原則——系統論的視角
第五章 有限理性本體論的法適用
第一節 理性主義對法的本體性的影響
一、理性主義本體論對自然法學派的影響
二、理性主義本體論對實證法學派的影響
第二節 有限理性本體論的法律表現及適用
一、法的本質論的有限理性含義及其實踐適用
二、法的目的論的有限理性含義及法的適用
第六章 有限理性認識論的法適用
第一節 理性主義對法的認識論問題的影響
一、自然法學派和實證法學派的可知論立場
二、理性主義對法的認識方法的影響
三、理性主義對有關法的認識的真理性檢驗方法的影響
第二節 有限理性認識論的法律表現及其適用
一、有限理性認識論的自然法表現及法的適用
二、有限理性認識論的實證法表現及其法律適用
第七章 有限理性方法論的法適用
第一節 法的方法論及其理性主義的特徵
一、法的方法論的含義及內容
二、理性主義對法的方法論的影響
第二節 有限理性方法論的法律表現及其法律適用
一、自然化或人為化方法的有限性及其法律適用
二、成文化或不成文化方法的有限性及其法律適用
三、人定化或神定化的法治方法的有限性及其法律適用
四、價值化或工具化方法的有限性及其法律適用
五、法典化或判例化方法的有限性及其法律適用
主要參考書目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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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如果認識僅僅是認識而不是實踐,那么人類的認識活動其實就如眾多有趣的思維遊戲一樣,我們不必太當真。但是問題就在於:人的實踐總是由它的認識指導的。所以,馬克思說哲學家的任務不是認識世界而是改造世界。
有關理性的一切認識最終都是一個實踐問題,所以,理性成為啟蒙思想家的利器;當馬克思指出理性的階級性時,他的理論直接成了無產階級進行“批判的武器”;當西蒙指出理性的有限性時,他不僅建立了現代決策理論,而且指導著人的現實決策。
任何一個選擇都是一個決策,決策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性,在理性主義、非理性主義、反理性主義的理論並存的情況下,西蒙明確指出是有限理性而不是完全理性才是現代決策理論的基石時,這實際上也是一個決策,這種決策是對決策的指導理論和理淪基礎的決策。
不論是從決策理論的角度,還是從“有限理性說”的角度看,對西蒙的貢獻怎么評價都不為過。但這並不表明西蒙建基於“有限理性說”基礎上的現代決策理論已然盡善盡美。
其中最重要的問題是:西蒙僅僅是從認識論而不是從本體論的角度來說明有限理性,而作為古典決策理論的基礎,“完全理性”不僅是認識論意義上的,而且是本體論意義上的。也就是說,兩蒙的現代決策理論要完成對古典決策理論的替代,對有限理性存在的證明還必須是本體性證明。這是由本體論與認識論的證明能力的不同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