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液體物質的水上運輸風險
有毒液體物質船舶在航行過程中和裝卸作業時引發的事故有如下特點:
(1)爆發的突然性,它無固定的排污方式,突然發生,來勢兇猛,在很短時間內往往難以控制;
(2)結果的危害性,瞬時間一次大量排污,其破壞性極大,有毒液體物質具有的毒性和腐蝕性等會嚴重影響一定區域內生態環境,給周邊區域造成巨大損失;
(3)影響的持久性,有毒液體物質與周邊環境可能發生進一步的反應或作用,需要長時間治理才能恢復,甚至永遠不能恢復。
雖然有毒液體物質出現的污染事故數量較少,但一旦發生其造成的後果卻是十分嚴重的。如:1997年10月8日,“贛撫油005”在四川雲陽庫區擱淺,所載149.336 t純苯全部泄入江中,嚴重污染了長江的飲用水源,對社會的危害性和影響是巨大的 。
NLS污染髮生途徑及特點
水上運輸過程發生的NLS污染主要是通過兩種途徑發生的。首先,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生船舶碰撞、火災、爆炸等造成大量NLS外泄,如2001年發生在上海港水域的韓國籍“大勇”號化學品船造成了700噸苯乙烯單體泄漏入海。其次,載運NLS的船舶裝卸作業時的跑、冒、滴、漏,船舶洗艙水、泄漏物沖洗水等排放也會造成污染。此外,船舶揮發的貨物蒸汽進入大氣同樣造成大氣污染。
NLS污染的最大特點,是危險性高,擴散、危害性較大,不僅污染環境,有時還有火災危害,並威脅參加清除污染人員的生命。即使只考慮污染問題,由於NLS品種繁多,性質複雜,對生物的毒性大,污染損害較嚴重,對蒸汽造成的污染大氣,往往難以控制及清除;對發生在水域的污染,由於水溶性和密度差別較大,用一般的清污設備和手段也是很難有效處理的,在處理污染時往往需要耗費更多的人力、物力 。
防污染體系要求
對船舶防污染問題,需要根據污染的不同階段,採取相應的措施。從系統工程的理論來說,要解決NLS的污染問題,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污染的預防
污染防治最有效的辦法應當是從源頭上杜絕污染的產生,也就是說,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污染的發生。因此,NLS的運輸工具、管理和操作人員、裝卸運輸安全管理等方面,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避免和減少污染事故的發生。
船舶是NLS運輸的主要載體,因此,對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技術條件是重點,通過對船舶構造與設備的強制要求,可防止不符合規範的船舶載運該類貨物而在事故中造成液貨艙破損而泄漏。散化船在營運過程中,經常產生含有NLS的污水或廢氣,對該類船舶而言,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如何處理這些污水或廢氣。
碼頭也是NLS運輸安全很重要的一環,如果裝卸NLS的碼頭具備了一定的安全、防污染技術條件,能較好地解決船舶靠泊作業期間發生的操作性污染事故。如果不具備所需的條件,如裝卸A類物質而不能接收處理船上強制預洗產生的污水,應該嚴格禁止其作業。
對作業的管理也是很重要的,由於載運貨物的性質,化學品船在進行裝卸、洗艙、除氣等操作時,需要遵循相應的程式和操作規程,有些操作性污染,如果採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禁止進行某些操作,就可以有效地杜絕污染的發生。
污染的應急反應
即使採取了足夠的預防措施,也難以杜絕污染事故的發生,當萬一發生了污染事故,必須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積極有效的應急反應行動,控制污染的擴散,減輕污染的損害。NLS的污染不同於油類造成的污染,後者有較成熟的防治技術,如對水面的油污,可以使用圍油欄圍截,之後使用吸油氈等吸附清除;但是,對NLS,必須考慮到污染時的其它危險性,在採取應急行動時,採取妥善的措施,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同時,對其發生的污染,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污染控制及清除措施。
損害賠償
為了有效地治理污染,賠償污染造成的損害,為應急反應行動提供經濟保障,最理想的作法是由負有責任的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如果在發生污染後相應的責任人無能力承擔的話,污染的控制與清除就難以保證。國際上的實踐是對船公司的賠償責任進行限制,由石油公司捐款成立一個基金,對船公司賠償的不足部分進一步賠償。根據《MARPOL73/78》等國際公約和我國有關法規,我國也基本形成了系統的防止船舶油類污染的法律體系及技術規範,如制定了《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油船設定了污油水艙、油水分離設備,要求載運2000噸貨油的國際航行船舶投保油污損害保險,督促石油企業出資建立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對NLS中的毒害性物質發生的污染損害賠償中,除了對污染造成的損害外,還應包括在採取清污措施時引起的火災、爆炸或人身毒害等損害 。
NLS污染防治存在問題
(1)船舶存在的問題。
根據規範,載運NLS的船舶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條件,在運輸過程中船舶會產生污水或廢氣,由船上自行處理是不現實的,雖然國際公約和國內法規制定了化學品船的污水排放標準,即在海上滿足一定條件後可以排放,內河則完全禁止排放。但是,如果不符合排放條件,則須留存在船上,最終送岸處理。但是,由於現行規範未對船舶提出污水儲存設備要求,怎樣才符合儲存要求,目前尚無標準。內河化學品船舶的污水不可能在海上排放,除非送岸接收處理,否則只有冒險違章排放。通過對這些船舶的檢查發現,極少數船舶能將含NLS污水按規定處理的,通常使用不適用的通風清除手段清除,或在洗艙後將洗艙水違章排放。當然,究其原因,一是船員素質,二是有關船舶規範不完善所致,因此,當海事部門發現船舶存在上述情況時,除非發現明顯違章行為,一般只能對船員進行教育,缺乏法定依據進行處理。
(2)對港口、碼頭的要求。
本來,根據國際公約,締約國應將其港口、碼頭的NLS污水接收處理設備的配備情況通知國際海事組織,我國法律也要求化學品碼頭需要配備一定的污染清除設備,制定防污染應急計畫,但實際上,我國尚未制定化學品碼頭的防污染設施的配備標準,關於該類碼頭的防污染配備包括污水接收及污染清除設備通常只有參照油類港口、碼頭的要求,關於有毒貨物蒸汽的回收更是極少設定。由於NLS與油類污染存在很大區別,適用於油類的設施未必完全滿足NLS的防污要求。因此新建、改建、擴建的港口、碼頭在按照“環保三同時”原則配備防污染設施時無所適從,對何為滿足規範要求,主管部門也難以把握。這就間接促使有些航行在這些港口或水域的船舶在需要排放而岸上無法接收處理時的違章排放行為。
(3)船舶污染物送岸接收處理的問題。理論上,如果岸上能夠接收,船舶可以將其產生的污染物排放至岸上處理。但是,化學品不同於油類,含有NLS的污水或廢氣的成分複雜,處理技術要求高,處理費用也大,從污水或廢氣中可供回收利用物的價值不大,一般企業可能不願意接收處理,而國家對該類污染物的接收處理尚未規定收費標準,船舶防污染經濟研討會中國航海學會船舶防污染專業委員會在無經濟收益的前提下,岸上更不願接收。從制度上來說,我國也未制定該類物質的強制接收處理制度,因此,即使船上提出申請,岸上完全可能拒絕接收。從專業散化碼頭的實踐中,確實存在這種現象。對船舶載運貨物揮發產生的廢氣的接收處理,也是國際上比較關注的問題,由於國家規範不齊備,我國很多裝卸NLS的碼頭尚未配備相應貨物的蒸汽回收裝置,因此,無法有效解決有毒性貨物蒸汽對大氣的污染問題 。
NLS污染的應急反應存在問題
(1)關於污染控制及清除技術。
雖然NLS污染的次數不多,但是,從實際發生的事故來看,其影響也是很大的,如上海發生的“大勇”號和湛江發生的“春木一”號污染事故中,有關部門己經採取了力所能及的污染控制清除手段,還是造成了較嚴重的污染後果。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們的NLS污染控制清除手段太落後,雖然從理論上來說,可以使用圍控和高效的吸附材料,但是,實際上,現有的污染控制及清除設備和器材主要是針對漂浮於水面的污染物,對混溶於水或比水重的物質是無效的。而高效吸附材料多為鋸末狀,吸附後也不便回收,實際上未能真正清除水中的污染物,近年來開發的新型吸附材料均未能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
(2)關於污染應急反應的要求。
為了指導船舶造成的油類污染處理,我國規定,凡一定噸位的船舶均需制定溢油應急計畫,該計畫是船舶必備的防污文書,對計畫的內容也有比較具體的要求,從實踐看,這是比較有效的。目前,很多國家均制定了各種層次的化學品事故應急計畫,但是,我國對涉及NLS的污染事故,包括陸地和水上發生的事故,均無相應的應急計畫。以公路運輸化學品發生的事故為例,當發生影響較大的化學品污染事故時,由於缺乏制度化的應急反應機制,很多時候是由事故發生地的行政當局臨時作出應急安排的,這就從時間上,專業知識和應急設備等方面存在先天性不足。至於在散化船需要配備的污染應急反應器材以及需要遵循的程式等方面,我國更無任何要求。因此,載運NLS的船舶在發生事故時,應採取何種行動,包括事故報告和應急行動等,均無明確指引,尤其在載運貨物危險性較高時,有關人員可能會進行不適當甚至加大危險的行動。
(3)關於污染損害賠償。
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NLS污染損害賠償機制,因此,當發生該類污染時,參加污染控制與清除行為人更多是出於道義上和對行政單位的服從而參加的,對它們往往無法提供經濟上的補償,很可能出現污染責任方無能力處理,而非責任方則因考慮到得不到經濟補償而拒絕採取措施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