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危險物質

化學危險物質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原料、輔料、中間體、產品、催化劑等)。其中危險化學品須經國家或國際組織認定。由於危險化學品的認定總是滯後於化學物質的研發,因此危險化學物質是廣義的危險化學品。 化學危險物質的危險性主要表現為化學活性、物理危險、生物危險和環境危險,而化學物質的活性是其危險性(特別是物理危險)的根源。

分類

根據《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GB 13690--2009)和《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2012),化學危險物質按其主要危險特性可分為不同的類型,下面對部分常見的危險化學品主要特性作簡單說明。

爆炸物質

爆炸物質是指在外界作用下(受熱,受壓、撞擊等),能發生劇烈化學反應,瞬間能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的壓力急劇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也包括無整體爆炸危險,但具有燃燒、拋射及較小爆炸危險的物質,或僅產生熱、光、聲響或煙霧等一種或幾種作用的煙火物品。例如黑色火藥(硝酸鉀)、硝銨炸藥、雷酸汞、苦味酸、硝化甘油、重氮甲烷等。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主要包括臨界溫度≤縮氣℃,或在50℃時蒸汽壓>294kPa的壓縮或液化氣體;溫度在21.1℃時氣體的絕對壓力>294kPa,或在37.850℃時雷德 蒸汽壓>275kPa的液化氣體和加壓溶解的氣體。例如劇毒氣體:如氯氣、光氣、溴甲烷、氰化氫等;易燃氣體:如一氧化碳、乙烯、乙炔、液化石油氣等;不燃氣體:如氮、二氧化碳、氖等。

易燃液體

易燃液體是指易燃的液體、液體混合物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液體,但不包括由於其他危險特性已經列入其他類別的液體,按照閃點大小可分為三類:

(1) 低閃點液體是指閉杯試驗閃點<-18℃的液體,如汽油、乙醚、丙酮等。

(2) 中閃點液體 是指-18℃≤閉杯試驗閃點<23℃的液體,如無水乙醇、乙酸乙酯等。

(3) 高閃點液體是指23℃≤閉杯試驗閃點≤杯試℃的液體,如二甲苯、正丁醇、松節油等。

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和遇濕易燃物質

(1) 易燃固體 易燃固體是指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容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並可散發出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但不包括已經列入爆炸品的物質。例如氫化鈦、三硫化磷、亞磷酸二氫鉛等。

(2) 自燃物質 自燃物質是指自燃點低,在空氣中容易發生氧化反應,放出熱量,可自行燃燒的物質。例如黃磷、三乙基鋁、三異丁基鋁、油布、油紙、浸油金屬屑等。

(3) 遇濕易燃物質 遇濕易燃物質是指遇水或受潮時,能發生劇烈化學反應,放出大量的易燃氣體和熱量的物質,有的不需要明火,即能燃燒或爆炸。例如金屬鋰、金屬鈉、鎂粉、鋁粉、氫化鈉、碳化鈣等。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1) 氧化劑 氧化劑是指處於高氧化態,具有強氧化性,容易分解並放出氧和熱量的物質,包括含有過氧基的無機物。其特點是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導致可燃物質的燃燒,對熱、震動、摩擦比較敏感。

(2)有機過氧化物 有機過氧化物是指分子組成中有過氧基的有機物。其特點是本身易燃易爆,易分解,對熱、震動或摩擦較為敏感。例如,過氧化鈉、氯酸鈉、高錳酸鉀、氯酸鉀;二氯過氧化苯甲醯、過氧化二乙醯、過氧化苯甲酚;過氧化鋅、過硫酸鉻、亞硝酸鈉、重鉻酸鉀;過醋酸、過氧化環己酮等。

有毒物質

有毒物質是指進入人體後,累計達到一定量時,能與體液和器官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擾亂或破壞機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危及人生命的物質。例如,毒氣(如光氣、氰化氫等)、毒物(如硝酸、苯胺等)、劇毒物[如氰化鈉、三氧化二砷、氯化高汞(汞)等]和其他有害物質。

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是指放射性比活度大於7.4物質是Bq/kg的物質。主要包括α射線、β射線和r射線三種,射線主要是通過電離對機體造成損傷。

腐蝕物質

腐蝕物質是指能灼傷人體組織並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害的固體或液體,與皮膚接觸在4h內出現壞死現象,溫度在55℃時,對20號鋼的表面均勻年腐蝕率超過6.25mm/a的固體或液體。常見的腐蝕物質有硝酸、硫酸、鹽酸、五氯化磷、二氯化硫、磷酸、甲酸、氯乙醯氯、冰醋酸、氯磺酸、氫氧化鈉、硫化鉀、甲醇鈉、二乙醇胺、甲醛、苯酚等 。

影響因素

物理性質與危險性的關係

(1) 沸點 沸點是指在標準大氣壓下物質由液態轉變為氣態的溫度。沸點越低,汽化越快,越容易達到爆炸極限,越容易造成事故現場空氣的高濃度污染。

(2) 熔點 熔點是指在標準大氣壓下物質的溶解溫度。熔點的高低與污染現場的洗消、污染物的處理有關。

(3) 液體相對密度 液體相對密度是指在20℃下,物質的密度與4℃水的密度的比值。相對密度<1的液體發生火災時,用水滅火是無效的,因為水是沉在燃燒著的液體下面,消防水的流動可使火勢蔓延。

(4) 飽和蒸汽壓 飽和蒸汽壓是指化學物質在一定溫度下與其液體或固體相互平衡時的飽和蒸汽壓力。在一定溫度下,每種物質的飽和蒸汽壓可認為是一個常數。發生事故時的溫度越高,化學物質的蒸汽壓越高,其在空氣中的濃度相應增高。

(5) 蒸氣相對密度 蒸氣相對密度是指在給定條件下,化學物質的蒸氣密度與參比物質(空氣)密度(空氣為1)的比值。當蒸氣相對密度<1時,該蒸氣比空氣輕,能在相對穩定的大氣中趨於上升;當蒸氣相對密度>1時,表示比空氣重,泄漏後趨於集中在地面附近。

(6) 蒸氣/空氣混合物的相對密度 蒸氣/空氣混合物的相對密度是指在與敞口空氣相接觸的液體或固體上方存在的蒸氣與空氣混合物相對於周圍純空氣的密度。當相對密度值大於1.1時,該混合物可沿地面流動,並可能在低洼處積累;當其數值為0.9~1.1時,能與周圍空氣快速混合。

(7) 閃點 閃點是指在標準大氣壓下,一種液體表面上方釋放的可燃蒸氣與空氣完全混合後,可以閃燃5s的最低溫度。閃點是判斷可燃性液體蒸氣由於外界明火而發生閃燃的依據。閃點越低,越容易在空氣中形成爆炸混合物,越容易引起燃燒與爆炸。

(8) 自燃溫度或自燃點 自燃溫度(自燃點)是指一種物質與空氣接觸發生起火或引起自燃的最低溫度,並且在此溫度下,即使無火源該物質也能繼續燃燒。自燃溫度不僅取決於物質的化學性質,而且還與物料的大小、形狀和性質等因素有關。

其他物理化學危險性

(1) 電導性小於10pS/m的液體在流動攪拌時產生火災與爆炸。

(2) 呈粉末或微細顆粒物與空氣充分混合經引燃而爆炸。

(3) 化學物質存儲時產生過氧化物,蒸發或加熱後的殘渣自燃而爆炸。

(4) 聚合反應由於放出大量熱量,有著火或爆炸的危險。

(5) 有些化學物質加熱可以引起劇烈燃燒或爆炸。

(6) 有些化學物質和其他物質混合或燃燒時產生有毒氣體。

(7) 強酸或強鹼與其他物質接觸時可產生腐蝕作用。

中毒危險性

在突發性的化學事故中,有毒化學物質能引起人員的中毒,其危險性就會大大增加 。

運輸安全

化工生產的原料和產品通常是採用鐵路、水路和公路運輸的,使用的運輸工具是火車、船舶和汽車等。由於運輸的物質多數具有易燃、易爆的特徵,運輸中往往還會受到氣候、地形及環境等影響,因此,運輸安全一般要求較高。

(1) 化學危險物質運輸的裝配原則

包裝要符合要求,運輸應佩戴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和配備必要的緊急處理工具。搬運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撞擊、震動和倒置。

(2) 化學危險物質運輸安全事項

① 公路運輸。汽車裝運化學危險物品時,應懸掛運送危險貨物的標誌。在行駛、停車時要與其他車輛、高壓線、人口稠密區、高大建築物和重點文物保護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按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規定時間行駛。嚴禁超車、超速、超重,防止摩擦、衝擊,車上應設定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

② 鐵路運輸。鐵路是運輸化工原料和產品的主要工具。通常對易燃、可燃液體採用槽車運輸,裝運其他危險貨物使用專用危險品貨車。

裝卸易燃、可燃液體等危險物品的棧台應為非燃燒材料建造。棧台每隔60m設安全梯,以便於人員疏散和撲救火災。電氣設備應為防爆型。棧台應備有滅火設備和消防給水設施。蒸汽機車不宜進入裝卸台,如必須進入時應在煙囪上安裝火星熄火器,停車時套用木墊,而不用剎車,以防止打出火花。裝車用的易燃液體管道上應裝設緊急切斷閥。槽車不應漏油。裝卸油管流速也不易過快,連線管應良好接地,以防止靜電火花的產生。雷雨時應停止裝卸作業,夜間檢查不能用明火或普通手電筒照明。

③ 水陸運輸。船舶在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應懸掛危險貨物標誌,嚴禁在船上動用明火,燃煤拖輪應裝設火星熄滅器,且拖船尾至駁船首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50m。裝運閃點小於28℃的易燃液體的機動船舶,要經當地檢查部門的認可,木船不可裝運散裝的易燃液體、劇毒物質和放射性等危險性物質。

裝卸易燃液體時,應將岸上輸油管與船上輸油管連線緊密,並將船體與油泵船(油泵站)的金屬體用直徑不小於2.5mm的導線連線起來。裝卸油時,應先接導線,後接管裝卸;當裝卸完畢,先卸油管,後拆導線。還應注意,卸裝完畢後必須徹底進行清掃。對裝過劇毒物品的船和車,卸裝結束,立即洗刷消毒,否則嚴禁使用。

(3) 化學危險物質的包裝及標誌

① 包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應遵照《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氣瓶安全檢查規則》和原化學工業部《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辦理。

② 包裝標誌。為了給人們以醒目的提示和指令,便於安全管理,凡是出廠的易燃、易爆、有毒等產品,應在包裝好的物品上牢固清晰印貼專用包裝標誌。包裝標誌的名稱、適用範圍、圖形、顏色和尺寸等基本要求,應符合中國GB 190- 85《危險貨物包裝標誌》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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