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會計規範”是指人們在從事與會計有關的活動時,所應遵循的約束性或指導性的行為準則。從會計規範的形成看,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在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另一類是人們通過一定程式方式制定的。前者是人們在會計活動中逐步形成的習慣、規則和慣例,它是非強制性的;後者則是由權威人士或專業機構在自發形成的慣例基礎上經過歸納、提煉、抽象及引申後形成的。一般而言,自發形成的會計規範,多具有原始、初級和缺乏條理的特徵,在會計發展的早期,這種規範一直處於主導地位。隨著經濟發展。會計地位的提升,自覺的會計規範占據了統治地位,它比前者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前進了一大步,表現出更強的可操作性。
基本特徵
普遍性
會計規範作為指導會計工作的行為準則,是得到多數人認可的,無論這種承認是約定俗成的,還是慣例性的,一句話,普遍性是會計規範賴以存在的基礎,否則,規範就無從談起。
約束性
會計規範提出了評價會計行為的明確標準,對於違反規範的行為,根據情節施以相應的法律、行政制裁或道德譴責。
地域性
會計學作為管理學科,屬於社會科學的範疇。因此,會計規範不可避免地帶有民族特色或國家特徵,會計規範中的法律規範表現尤為突出。這裡談會計規範的地域性,並不排斥國際間會計規範的共性;相反,隨著會計這門國際經濟語言的發展,會計規範的地域性特點將愈來愈不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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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性
眾所周知,會計首先是表現為一種信息反映系統服務於經濟活動的,會計在不斷隨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和完善,因此,會計規範也必須隨著所處的環境和時代的發展變化作相應的調整。
種類
法律規範
會計法規,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實施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條例、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就內容來說,會計法規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國家為管理會計工作而專門制定的法律、法規、制度;另一部分不是直接針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行為,而是針對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制定的有關法規。
我國會計的基本法律規範是《會計法》、《註冊會計法》以及《審計法》,其他的法律,如公司法、企業法、預算法、證券交易法也對會計產生一定影響。至於各項法規的具體結構和內容,在本文不作敘述。
對比其他規範,會計法律規範有其鮮明的特色:
首先,會計法規是作為一種強制規範而出現的,是藉助國家權力來保證實施的。法律規範對會計工作的要求是嚴格和明確的,關於會計實務的處理,法規通常予以界定,一旦違規,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正是這種強制作用,奠定了會計法規在整個會計規範中的地位,使之成為維護正常經濟秩序、保障會計人員行使和履行義務的堅強後盾;
其次,會計法規由國家制定並監督實施,它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繼而代表著某種傾向性;
最後,我們在考察會計法規時,應當明確會計法規既然是一種法律,只對會計工作作出一種肯定或否定的行為約束或要求,至於取捨標準的依據,則通常不作任何解釋。由於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尤其是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於帶有傾向性的人來完成的,加之人們在認知上必然存在的偏差,因此,當會計法規的最終執行結果違背客觀規律時,因之帶來的負面效應是不言而喻的。隨著國家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各項法規制度的建設和完善,我國的會計法規終會得以健全。
準則規範
會計準則是處理會計對象的標準,是進行會計工作的具體規範,是評價會計工作質量的準繩。我國的會計準則是財政部以政府法規的形式頒布的,具有相當的強制性,是會計規範體系中至為重要的一環,是聯接法律規範和其他規範的紐帶。
會計準則根據其適用範圍,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1.第一層次為基本會計準則。它是會計實務中普遍適用的基本指導和約束條件的概括,是體現會計工作基本規律、基本特徵的原則性規範。基本會計準則適用面最廣,它由原始成本計價原則、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收益支出與資本支出劃分原則、權責發生制以及對會計信息要求的若干原則組成。
2.第二層次為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編報準則。即確認、計量和報告各會計要素項目所應遵循的一般原則。如:資產如何分類、如何計價及資產的原始成本的構成等等。
3.第三層次為具體業務會計準則。具體業務會計準則是確認、計量、報告某一會計個體的具體業務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時所應遵循的會計準則。這些內容屬於技術性規範的範疇,它通常具體說明每一個步驟或某種問題的具體操作方法。設備租賃、企業聯營、長期投資、發行債券等的會計業務處理須遵循具體準則的要求。
行業會計制度規範
會計制度是進行會計工作所應遵循的規則、方法及程式的總稱。它是會計規範體系中可操作性極強的規範。會計制度一直是會計實務中非常具體的可操作性極強的會計規範。會計準則制定前,會計操作全部依靠統一的會計制度;準則頒布後,財政部仍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會計行業會計制度。其目的在於:為一個行業制定統一的會計核算規程,以保證會計核算的質量;對會計組織機構及其內部工作規則作出規定,使會計核算工作有組織、有系統、有秩序、有效率地進行;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部控制系統,提高經濟效益。同時,我國當前之所以會存在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並存的局面,是因為會計準則在我國實行不過十多年,尚屬新生事物。保留會計制度,一方面可以確保會計實務界的環境適應力;另一方面,會計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準則的不足。從長遠看,統一的行業會計制度終將完成其歷史使命而退出歷史舞台。
單位內部會計制度規範
單位內部會計制度規範是指導單位會計工作的規定、章程、制度的總稱,是其它會計規範的具體化。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內部的財務會計規章制度;會計人員的權利、職責、職稱、任免、待遇、素質要求等;會計工作的考核、達標、規劃及檔案管理;會計機構的責任和任務。與前三個會計規範相比,單位內部的有關財務會計規定在整個會計規範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較為獨特。目前,會計理論界沒有將其納入會計規範體系之中。但是,通過會計工作實踐,應該儘快將其納入到整個會計規範體系之中,理由如下:
1.單位內部的財務會計制度一般針對具體情況制定,它對會計行為的界定最為細緻,因而,它對會計行為的實際執行效果具有最後的影響力和極強的指導性;
2.現實的會計實務中,單位的會計人員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往往對單位內部財務會計制度予以關注,而忽視巨觀的會計法規;
3.個別單位無視國家的三令五申,置國家會計法規於不顧,將小團體利益凌駕於會計法規之上,乾一些違反會計法規的勾當。此種本位主義和內部會計行為失控的行為對經濟發展危害甚大。
基於以上原因,單位應建立符合國家會計法規要求並適合自身特點的內部會計制度規範,同時接受國家監督其實施與執行效果,在當前會計工作中尤顯迫切。
會計職業道德規範
會計職業道德規範是根據會計職業的特點提出的,要求會計人員在會計活動中應普遍遵循的職業道德要求,它貫穿於整個會計規範體系之中。
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具有如下特點:
1.職業性。會計職業道德規範是會計職業界提出的,與會計職業活動緊密相連,具有鮮明的會計職業特徵;
2.自覺性。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約束作用,主要依靠社會輿論和道德的力量來維護;
3.綜合性。既有對會計人員業務素質的要求,也有對其思想道德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