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通知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發布《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深圳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已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第四屆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綜合評價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整體質量,引導提升專業素質和執業水平,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快速發展,提高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負責組織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並公布綜合評價的有關信息。
第三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經批准設立的事務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參加綜合評價:
(一)未持續達到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未按時履行會員義務;
(三)填報綜合評價信息嚴重失實;
(四)因故終止;
(五)中注協認定不能參加綜合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事務所,可自願申請參加綜合評價。每年3月31日前,填寫《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基本情況表》(以下簡稱《情況表》),上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協會)審核。
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設立的分所,每年3月31日前,填寫《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綜合評價基本情況表》(以下簡稱《分所情況表》),上報分所所在地的省級協會審核。
事務所在所在省級行政區內設立的分所的相關數據在《情況表》內合併填報。
第六條 事務所在填報《情況表》前已合併、分立的,可以以合併、分立後的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
合併、分立的事務所應提交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的證明、相關決議、協定等證明材料。
第七條 事務所及其分所應對《情況表》、《分所情況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省級協會負責審核本地區事務所填報的《情況表》和本地區分所填報的《分所情況表》,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上報中注協。
第九條 每年5月份,中注協根據情況進行抽查。如發現填報情況嚴重失實,取消事務所當年及下一年度綜合評價資格,並通報批評。 
第十條 每年6月份,中注協根據事務所上報的數據,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並確認事務所的綜合評價得分。
第十一條 每年7月份,中注協通過認定的網站和報刊,公布綜合評價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對於在公布前終止的事務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條 對事務所的綜合評價包括:總收入、註冊會計師人數、培訓完成率、行業領軍人才後備人選人數(以下稱領軍人才人數)、處罰和懲戒情況等五項指標。
(一)總收入,是指事務所上報的、經過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數據,不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成員所的收入。
(二)註冊會計師人數,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務所在中注協認定的管理系統中登記的數據。
(三)培訓完成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務所完成規定繼續教育學時的註冊會計師人數占本所註冊會計師人數的比率。
(四)領軍人才人數,是指事務所在填報《情況表》、《分所情況表》時,已通過中注協組織的測試並選拔的領軍人才人數。
(五)處罰和懲戒情況,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情況。
第十三條 綜合評價指標中的總收入、註冊會計師人數、培訓完成率,按照一定的權重計算得分。
領軍人才人數為直接加分項,每名加0.5分。
處罰和懲戒為直接減分項,按照下列不同處罰和懲戒種類減分:
(一)事務所受到暫停業務處罰及與其他處罰並處的,一次減5分;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以上三項或者兩項處罰並處的,一次減4分;受到公開譴責的,一次減3分;受到通報批評的,一次減2分;受到訓誡的,一次減1分。
(二)註冊會計師受到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撤銷會員資格的,減4分;受到其他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應減分值,分別按照事務所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應減分值的50%計算;受到刑事處罰的,按照對事務所的最高處罰減分。
第十四條 綜合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評價得分=總收入得分 +註冊會計師人數得分+培訓完成率得分+領軍人才人數得分 – 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處罰、懲戒應減分值
(一)總收入得分=(某事務所總收入/上一評價年度前100家事務所收入平均值)×70
(二)註冊會計師人數得分=(某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上一評價年度前100家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人數平均值)×10
(三)培訓完成率得分=(某事務所完成繼續教育的註冊會計師人數/該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人數)×20
(四)領軍人才人數得分=領軍人才人數×0.5
(五)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處罰、懲戒應減分值=Σ[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次數(人數)×相關分值]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表:
1.《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基本情況表》
2.《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綜合評價基本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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