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展政策

《國際展覽會公約》:於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簽署,並經1948年5月10日、1966年11月16日、1972年11月30日《議定書》和1982年6月24日及1988年5月31日《修正案》增補。

國際法規

由來及主要內容

《國際展覽會公約》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關於協調和管理世界博覽會的建設性公約。最早由法國政府於1907年首先提出號召,1912年,德國政府回響並召集起有關國家政府,開始為公約的制定做準備。不少國家政府積極回響,紛紛表達了確立舉辦世博會規範的願望。1912年柏林外交會議使得建立一個協調和管理世界博覽會的國際性公約成為了可能。但是,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使這個外交協定遭到夭折。

1920年,有關國家政府再次將制定公約之事提到議事日程。經過多年的努力,1928年11月22日,來自31個國家的代表在由法國政府召集的巴黎會議上,正式簽訂了《國際展覽會公約》。

《國際展覽會公約》明確了舉辦世界博覽會的目的:世界博覽會是一種展示活動,無論名稱如何,其宗旨在於教育大眾。它可以展示人類所掌握的滿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現人類在某一個或多個領域經過奮鬥所取得的進步,或展望未來的前景。

《國際展覽會公約》明確規定了世博會的分類,舉辦周期及參展者和組織者的權利和義務。也明確了成立《國際展覽會公約》的執行機構——國際展覽局及其工作職能。  《國際展覽會公約》同時規定,對世界上不已開發國家的參展,主辦國有義務在參展費用方面給予免費或優惠,並對有些不已開發國家給予一定的資助。例如,除免費提供場地外,在展台設計、施工、布置和參展人員費用上給予補貼,讓一些經濟困難的國家也能參加世博會。隨著國際社會的發展和舉辦世博會中呈現出的不同問題,《國際展覽會公約》在1948年5月10日、1966年11月16日、1972年11月30日、1982年6月24日、1988年5月31日經多次調整修改,並以《修正案》增補,使《國際展覽會公約》不斷完善,也使世界博覽會的分類和舉辦標準不斷合理和科學。

國內政策

A.中國商業聯合會《會展活動管理暫行辦法》B.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

C.國家商務部《舉辦展覽會管理辦法》

D.國家商務部《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

E.海關對進出口展覽品監管辦法

F.參加國際展覽入境展覽物品報檢指南

地方法規

A.關於加強廣州市會展業管理的意見B.瀋陽市展覽會運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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