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體的重大戰略部署,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出台背景
近年來,我國道路交通事業高速發展,機動車的保有量飛速增長,根據公安部發布的信息,截止2012年6月底,我國機動車總保有量2.33億輛,其中汽車1.14億輛,機車1.03億輛。全國機動車駕駛人達2.47億人,其中汽車駕駛人1.86億人。機動車保有量和駕駛人數量的飛速增長導致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案件數量也大幅增加。2010年,全國公安部門接報導路交通事故案件390.6萬件,2011年達到422.4萬件。2010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為612596件,2011年為744570件,分別比上一年上升31.83%和21.54%,今年上半年,新受理的案件更是達到403476件,位居增幅最快的民生類案件的前列。此類案件涉及到人民民眾的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如何迅速妥當審理此類案件、及時化解矛盾、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參與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踐行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解釋》的價值基礎和現實依據。
與此同時,隨著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及2010年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湧現出較為突出的問題:一是在責任主體及其責任範圍的判斷上,實踐中的形態多種多樣。如何根據現行法律準確認定責任主體及其責任範圍,需要統一裁判尺度。二是交強險制度的建立和商業三者險的逐步普及,致使此類案件在法律關係上具有複雜性。如何針對不同的法律關係適用相應的法律規範,需要明確裁判依據。三是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在依法保障受害人權益的前提下,如何為相關行業及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提供必要的發展空間和行為自由,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四是在依法保障各方當事人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目標下,如何為當事人提供具有實效性的一次性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減少當事人的訴累,需要創新訴訟機制。
針對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從2007年起即啟動了本《解釋》的起草工作,後因侵權責任法的制定而暫停。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後,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及審判實踐的要求,我們重新啟動了本《解釋》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我們認真多次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保監會、農業部、各級人民法院以及相關專家學者的意見。由於該《解釋》涉及到基本的民生問題,涉及到人民民眾的日常生活,為集思廣益,我們於2012年3月21日至4月21日通過《人民法院報》和中國法院網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過程中,共收到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見建議600餘件,在總結、歸納、吸收這些意見的基礎上,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真討論、仔細研究,最終於2012年9月17日第1556次會議通過了本《解釋》。
司法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2〕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7日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關於主體責任的認定
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並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二、關於賠償範圍的認定
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關於責任承擔的認定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契約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契約,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線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契約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契約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機動車在交強險契約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後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主張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或者設定擔保的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關於訴訟程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權人以已向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死亡賠償金為理由,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五、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