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早在50年代,我國汽車工業誕生之前,由於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當時的政策是允許“拼裝”汽車的。1950年公布的《汽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凡發動機、底盤或外殼任何一種不屬同一廠牌者,均稱拼裝車。”
進入60年代,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發展,政府有關部門發布了嚴禁拼裝汽車的有關規定。
1972年公安部、交通部頒發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規則(試行)》中規定“嚴禁拼裝汽車”。1976年國家計委(今發改委)、一機部(今工信部)、交通部、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不得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的聯合通知》。
1985年國家經委、國家計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老舊汽車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和1985年中國汽車工業公司、公安部、交通部、全國控辦發布的《關於加強汽車年度生產計畫和車輛使用管理的通知》都規定:嚴禁拼裝汽車。
認定標準
有關部門又對拼裝汽車的認定標準做了較為明確的表述,大致內容如下:
——列入國家年度汽車生產企業目錄及產品目錄內的汽車生產廠,另外又生產未經有關主管部門鑑定批准生產的基本車型,或在已鑑定的汽車產品基礎上,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 自治區、 直轄市汽車工業主管部門鑑定批准,並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所生產的變型車和專用車。
——國家年度汽車生產企業目錄及產品目錄以外生產的,未經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所)檢驗合格並開具證明的各種汽車。
——無論目錄內外,以各種不同類型零部件擅自組裝的汽車統屬於“拼裝汽車”,擅自組裝的一、二、三類底盤也按“拼裝汽車”對待。
拼裝汽車和改裝汽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拼裝的汽車一般都存在質量差、成本高、大多不符合安全檢驗及運行技術標準的問題,有的還因裝配技術問題造成事故。因此,拼裝汽車是國家禁止的一種非法生產汽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