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
(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12號發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近來,有些高級人民法院就有關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的問題向我院請示。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定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覆發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號《關於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問題的復函》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