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機構的調解書應如何處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機構的調解書應如何處理的通知》在1986.08.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

近來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仲裁機構的調解書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向我院請示。經研究認為。根據經濟契約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對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機構的調解書確有錯誤的,不予執行,並通知原仲裁機構。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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