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便於讀者及時學習和掌握該司法解釋,並針對不同讀者對象需求,編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編寫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基礎上,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式進行了解析。 該書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編寫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基礎上,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精選出219個有關審判監督程式的問題,予以解答,突出針對性與實用性,對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式進行了解析。
圖書目錄
綜合
1.《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及有關審判監督程式的司法解釋是怎樣化解申訴難題的?為此又作了哪些具體的規定?
2.《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以及配套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存在哪些主要的爭議,其難點何在?
3.《民事訴訟法》對如何受理當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不很明確,《審判監督程式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哪些主要規定?出於哪些考慮?
4.《民事訴訟法》第179條列舉了十三項外加一款的再審事由,在很大程度上讓當事人明白了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行使申請再審權利。但是這些事由的表述中仍然存在不盡明確的地方,《審判監督程式司法
解釋》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的?
5.《民事訴訟法》修改中對審查程式和期限作了規定,但對審查方式沒有明確,《審判監督程式司法解釋》有沒有對此加以規定?
6.《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2款對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審理作出了規定,《審判監督程式司法解釋》中對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再審案件的分工有沒有作進一步的明確?這些規定主要出於何種考慮?
7.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雙方當事人均提出再審申請的情形,《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確應當如何處理,《審判監督程式司法解釋》對此有何規定?
8.再審新的證據的認定和對待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仍然沿襲修改前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審判監督程式司法解釋》用兩個條文解釋該立法規定,為何作這樣的規定?
9.針對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申請再審,《審判監督程式司法解釋》也用兩個條款作出了規定,為什麼作出這樣的規定?
10.《民事訴訟法》在1992年就有一個配套司法解釋,以前也有一些司法解釋性質的規定和批覆,《審判監督程式司法解釋》與上述司法解釋的關係是怎樣的?
11.對於原審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已經受理施行後尚未辦結的申請再審案件應如何處理?
12.《審判監督程式司法解釋》大致分幾部分?
13.制定《審判監督程式司法解釋》的目的是什麼?
14.如何釐清申請再審與信訪申訴的關係?受理
15.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多長?
16.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主要條件是什麼?
17.當事人申請再審管轄如何確定?
18.當事人堅持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如何處理?
19.當事人超出《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的期限提出再審申請的如何處理?
20.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間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嗎?
21.二年和三個月的申請再審期間與訴訟時效有何不同?
22.二年和三個月的申請再審期間如何計算,有的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再審申請書時倒簽日期,如何處理?
23.再審申請書需要載明哪些事項?
24.申請再審人未提供符合《審判監督程式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如何處理?
25.再審申請書未載明申請再審人與對方當事人“有效聯繫方式”如何處理?
26.申請再審人在再審申請書中未指明《民事訴訟法》第179條列明的其中一項或多項再審事由的,如何處理?
27.當事人申請再審,除提交再審申請外,還需要提交什麼材料?不提交這些材料,影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嗎?
28.什麼是案外人?案外人能否申請再審?案外人與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何不同?
29.案外人申請再審有幾種方式?
30.案外人在申請再審案件中如何列明?是稱為第三人還是申請再審人?
31.案外人申請再審是否必須經過執行程式中的民事裁定?
32.案外人申請再審的事由是《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法定再審事由嗎?
33.案外人申請再審時需提交什麼材料?
34.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審判監督程式司法解釋》第3條、第4條的規定,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申請再審人補充或改正,申請再審人不予補充或改正或者補充或改正後仍不符合條件的,如何處理?
35.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後多長期限內完成向申請再審人傳送受理通知書等受理登記手續,並向對方當事人傳送受理通知書及再審申請書副本?
審查
36.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後,應採取何種審判組織形式進行審查?
37.審查再審申請的合議庭是否可以由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
38.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是圍繞再審事由進行審查還是對原審裁判予以全面審查?審查與複查主要區別是什麼?
39.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為什麼不圍繞再審請求審查?
40.雙方當事人均提出再審申請的,審查再審事由時如何處理?
41.《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了哪些再審事由?
42.什麼是《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43.什麼是《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基本事實”?
44.什麼是次要事實?
45.什麼是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46.什麼是免證事項?
47.如何啟動法院調查取證?
48.《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5)項規定的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與《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否一致?
49.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5)項規定的“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50.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哪些?
51.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哪些?
5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哪些?
53.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應從哪些方面考慮當事人是否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54.《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5)項再審事由中,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採取何種形式?
55.當事人宣稱以《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5)項為申請再審事由時,是否需要以原審中申請複議、將此作為抗訴理由為要件?
……
審理
附則
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