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院司法解釋的制定、發布工作,避免社會公眾對司法解釋施行日期產生誤解,確保司法解釋的正確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將我院制定、發布司法解釋確定其施行日期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今後各部門起草的司法解釋對施行日期沒有特別要求的,司法解釋條文中不再規定“本解釋(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條款,施行時間一律以發布司法解釋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明確的日期為準。
二、司法解釋對施行日期有特別要求的,應當在司法解釋條文中規定相應條款,明確具體施行時間,我院公告的施行日期應當與司法解釋的規定相一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