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評析及法律法規精選》精選了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爭議的各類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40件進行評析,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為增強實用性,《最高人民法院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評析及法律法規精選》第二部分收錄了最新頒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並由參與檔案起草的同志作了詳盡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評析及法律法規精選》第三部分還精選了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方面常用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國際公約等規範性檔案。附於案例評析之後,方便辦案使用。

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評析及法律法規精選》:最高人民法院精選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審判業務專家權威點評,最新頒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理解與適用,全面收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及國際公約。

圖書目錄

一、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評析
1.李斌拐賣婦女案——拐賣婦女犯罪新法與舊法的適用
2.楊家慧、史文乾拐賣兒童案——拐賣兒童部分環節事實不清的如何處理
3.余玉齊、胡維強拐賣兒童案——在拐賣過程中被拐女童成長為婦女的如何確定罪名
4.尹發等拐賣婦女案
——(1)被害人自願被出賣是否影響對行為性質的認定
(2)拐賣婦女行為與騙婚行為的區別
(3)拐賣婦女行為與介紹婚姻收取財物行為的區別
5.杜修坤、耿培培拐賣兒童案——出賣親生子女非法獲利目的的認定
6.丁訓軍、丁訓巧拐賣兒童案——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的認定
7.宋曉春等拐賣兒童案——以生活困難為名出賣親生子女行為性質的認定
8.張彥拐賣婦女、兒童案——為非法獲利既出賣妻子又出賣女兒行為性質的認定
9.李合梅拐賣兒童案——偷盜嬰幼兒出賣行為的定罪與量刑
10.江燕娣等拐賣兒童案——出賣撿拾兒童行為性質的認定
11.張紅英拐賣兒童案——介紹買賣兒童行為性質的認定
12.王仕妹等拐賣兒童案——以介紹收養為名拐賣兒童與民間介紹收養行為的區分
13.柯蓬捷等拐賣兒童案——以介紹收養為名將兒童拐賣至境外行為的定罪與量刑
14.閆永保搶劫、拐賣兒童案——入戶搶劫後又抱走嬰幼兒出賣行為性質的認定
15.謝德明、吳進娣、李芹等拐賣兒童案:
——(1)通過醫護人員收買並販賣兒童行為性質的認定
(2)明知他人拐賣兒童仍提供乘運服務行為性質的認定
16.張鎮欽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姦案——追究收買者刑事責任情形的認定
17.鄭曉南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案——出於卑劣動機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劉衛傑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案——主動向人販子預定並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陳明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案——福利院工作人員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性質的認定
20.陳福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案——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為妻”,非法拘禁致其自殺的,定罪與量刑
21.王金和等拐賣婦女案——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為妻”後,又有出賣行為的定罪與量刑
22.陳俊宏拐賣婦女案——在拐賣過程中姦淫被拐賣的婦女並迫使其賣淫的罪數判斷
23.李成蓮、戴雲樹拐賣婦女唐承義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姦案——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強姦的,應當數罪併罰
24.李小艷拐賣兒童案——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幼女賣淫情節的認定
25.劉暉、張偉組織賣淫苗長林、陶大成拐賣婦女案
——(1)拐騙婦女後,組織其賣淫行為性質的認定
(2)拐騙婦女後,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行為性質的認定
26.戴金元等拐賣兒童案——拐賣兒童過程中致兒童死亡情節的認定
27.陳凱拐賣婦女、搶劫田貴花、楊再興拐賣婦女案——拐賣婦女過程中劫取被拐賣婦女財物行為性質的認定
28.徐某等拐賣婦女章志某、李某強姦案——對未成年人在拐賣過程中強姦被拐賣婦女行為的定罪與量刑
29.陸米分、王天明拐賣兒童案——拐賣婦女、兒童罪既遂、未遂的認定
30.郎春燕等拐賣兒童案——共同犯罪中主從犯的區分與量刑
31.蘇賓得、李志彬等人拐賣兒童案——強搶兒童情節特別嚴重的,應依法判處死刑
32.胡明華等拐賣兒童案——拐賣兒童犯罪團伙的主犯情節特別嚴重的,應依法判處死刑
33.陳定友、楊秀蘭拐賣婦女案——拐賣婦女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
34.周玉祥等拐賣婦女案——拐賣婦女人數多又姦淫被拐賣婦女情節特別嚴重的,應依法判處死刑
35.鄭建有等拐賣婦女案——非法拘禁被拐賣婦女致其重傷、死亡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36.梁玉環等拐賣兒童案——具有立功情節的,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37.周慧、梅金枚拐賣婦女案——同時具有從嚴和從寬處罰情節的如何量刑
……
二、《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及其理解與適用
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法律法規精選

文摘

1.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該予以刑事制裁。據公安機關披露的數據,在四川、貴州、雲南、廣西等一些地區,“人販子”從貪圖錢財的部分父母手中收買其親生嬰幼兒並予以販賣的占有一定比例,尤以女嬰居多,甚至有一些父母將生育作為牟利手段,生育子女後即將其出賣,嚴重損害子女身心健康。部分“人販子”從一些父母手中收買嬰幼兒後,在販賣途中嬰幼兒致傷、致死的案件亦有所發生。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有必要對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予以刑事制裁。
2.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符合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特徵。將自己的子女出賣給他人,單從表面來看,似乎是父母對子女的“自願處分”,沒有對子女實施拐騙或販賣,但是,從實質分析,這種行為已經具備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本質特徵。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婦女、兒童等行為,本罪究其本質,懲治的是那些將人作為商品買賣、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和獨立人格尊嚴的危害行為,保護的法益是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從侵害法益的角度分析,任何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都不容侵犯,雖然父母對親生子女(未成年子女)享有監護權,但是,子女並不是父母的“私人財產”,子女與父母在法律上同為獨立的個體.子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亦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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