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若干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理解和溯及力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簡稱《貫徹意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期限,在《若干解釋》實施之日即2000年3月10日之前已經屆滿,其在起訴期限屆滿之後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根據《貫徹意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期限,在《若干解釋》實施之日即2000年3月10日之前尚未屆滿的,其起訴期限適用《若干解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