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2009年4月--2014年8月任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印鈔部主任。
曾建平曾參與過大量關於改進印鈔技術、提升印鈔質量方面的工作,發明過專利。是一種“可實現電子簽封的運鈔袋”專利產品的第一發明人。
人物事件
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3月4日,審計署京津冀特派員辦公室派人到中鈔總公司進行審計。發現曾建平的經濟問題後,2014年7月1日,特派員辦事處將曾建平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線索移送檢察機關。移送線索反映出曾建平與北京華夏視科公司總經理張某個人賬戶和江蘇某公司賬戶有大額異常資金往來,且有巨額現金存款,審計無法查清來源。經初查發現,江蘇、廣東、瀋陽、成都等公司的相關人員都曾向曾建平個人銀行賬號匯款。
2014年8月29日,曾建平被檢察機關帶走談話。當天22時許,成都某公司總經理葉某在成都首先交代了曾建平找其報銷虛假髮票的問題。次日凌晨,曾建平交代了其通過葉某報銷虛假髮票的問題,隨後又陸續交代了他在其他公司報銷發票的問題。
2015年7月,北京二中院以受賄罪,判處曾建平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1萬元。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4年間,曾建平利用負責工藝技術和物資管理及生產計畫與調度等職務便利,採取要求成都某包裝實業有限公司、蘇州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報銷發票的方式,索取錢款257萬餘元,並接受蘇州某公司負責人黃某請託,為該公司謀取利益,收受黃某給予的10萬元。
案發前,曾建平退還部分受賄錢款。案發後,大部分錢款已被追繳。
此案庭審時,曾建平及其辯護人對檢方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他的辯護人提出,曾建平具有坦白、積極退繳贓款等從輕情節,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二中院審理後認為,曾建平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曾建平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於其在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且受賄錢款已大部分被追繳,可予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