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高林

2009年4月泰順縣人民法院4月17日對平陽縣原副縣長曹高林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5萬元,上繳國庫。 1999年至2003年期間,曹高林利用其擔任浙江省平陽縣副縣長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10000元、購物券5000元和中華香菸若干條。 曹高林受賄一案,泰順縣人民法院於4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曹高林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5000元,上繳國庫。

曹高林

2009年55歲的曹高林1993年至2004年先後任平陽縣昆陽鎮鎮長、平陽縣副縣長、平陽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04年12月辭職退休後,任溫州市京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他利用其擔任平陽縣副縣長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1萬元、購物券5000元和中華香菸若干條。 2008年11月11日被立案偵查,一星期後被逮捕,泰順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受賄罪,於2008年11月26日提起公訴。經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泰順縣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8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上半年,平陽縣水頭皮革基地污水集中處理工程項目進行招投標,施某所掛靠的平陽縣建設市政工程處因不具備土建資質無法參加投標。施某遂通過時任水頭鎮鎮長兼水頭製革污水處理工程指揮部常務副指揮的張某,送給當時的分管副縣長、水頭製革污水處理工程指揮部總指揮曹高林人民幣5萬元和中華香菸若干條,曹高林予以收受。在曹高林的幫助下,平陽縣建設市政工程處順利通過投標資格審查,並成為該項目第一標段工程中標人。

曹高林擔任平陽縣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施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溫州三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的水頭“江山花園”項目,在土地功能改變及有關土地規費減免等方面給予關照。2001年、2002年、2003年春節,施某為表示感謝,先後三次通過張某或與張某一起,以拜年的方式到曹高林家中送上總計人民幣6萬元和軟殼中華香菸若干條,曹高林均予以收受。因對朱某改造擴建鰲江水果市場土地功能轉變及該項目立項等方面給予關照,朱某為表示感謝,於2001年正月送給曹高林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超市購物券。曹高林予以收受。

法院經審理認為:曹高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2009年4月泰順縣人民法院4月17日對平陽縣原副縣長曹高林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5萬元,上繳國庫。

終審裁定

2009年7月9日從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平陽縣原副縣長、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曹高林受賄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曹高林抗訴,維持一審對曹高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5000元,上繳國庫的判決。曹高林現年55歲,1993年至2004年先後任平陽縣昆陽鎮鎮長、黨委書記、副縣長、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04年12月辭職退休後任溫州市京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1999年至2003年期間,曹高林利用其擔任浙江省平陽縣副縣長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10000元、購物券5000元和中華香菸若干條。曹高林受賄一案,泰順縣人民法院於4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曹高林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5000元,上繳國庫。宣判後,曹高林不服,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裁定駁回曹高林的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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