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愛華[遼寧省大連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

曹愛華[遼寧省大連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

曹愛華,女,漢族,1968年1月出生,祖籍遼寧莊河,1990年8月參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碩士研究生學歷。曾任遼寧省大連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8年8月21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95年08月——1999年03月,共青團遼寧省營口市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1999年03月——2000年11月,共青團遼寧省營口市委書記、黨組書記;

2000年11月——2002年10月,遼寧省營口市委常委、宣傳部長;

2002年10月——2007年12月,共青團遼寧省委副書記、黨組副書記(期間:2003年08月—12月,到文化部掛職,任文化產業司副司長);

2007年12月——2010年08月,共青團遼寧省委書記、黨組書記;

2010年08月——2012年12月,遼寧省大連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3年01月——2016年09月,遼寧省大連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9月2日,據遼寧省紀委訊息: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大連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曹愛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7年3月1日,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對大連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長曹愛華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曹愛華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收受拉票款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規定設立帳外資金,並將部分資金非法占為己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曹愛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遼寧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曹愛華開除黨籍處分;由遼寧省監察廳報請遼寧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7年5月15日,沈鐵檢察分院受理了曹愛華涉嫌貪污、受賄提起公訴一案。該案系遼寧省紀委查辦,並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沈鐵檢察分院偵查終結的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曹愛華曾在營口市、團省委和大連市任要職多年,其涉案犯罪事實筆數之多、數額之大在省內司法機關近年查辦的同類案件中較為罕見。她也是遼寧賄選案的重要涉案人員。

一審宣判

2018年8月21日,原大連市常務副市長曹愛華(正廳級)涉嫌貪污、受賄一案在瀋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曹愛華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0年至2016年,被告人曹愛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企業經營等方面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大肆收受財物。還違反規定設立賬外資金,並將部分資金非法占為己有。經確認,其貪污、受賄犯罪事實總計64筆,涉案數額1200餘萬元。

一審宣判後,曹愛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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