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曲靖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搞好對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根據《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意見》(曲發[2004]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通過各種有效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相聯結,帶動農戶進入市場,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具有市場開拓能力,科技創新能力,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並經曲靖市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扶持,圍繞市農業六大主導產業、“雙六”工程,以增加農民收入為根本出發點,按照實事求是、扶優扶強、突出重點、合理布局的原則,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
第四條 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實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 凡申報或已獲準為市級農業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標準及申報程式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一)具有一定規模、效益,並能輻射帶動農戶增加收入的企業。
1.企業組織形式。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開辦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經營的產品。企業中農產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總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業規模。固定資產規模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
4.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額1億元以上。
5.企業帶動輻射能力。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數量一般應達到500戶以上,促進農戶增收40萬元以上;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訂立契約、入股和合作方式採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6.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主營產品銷售率達93%以上,企業不欠稅、不欠職工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不欠折舊、不虧損。
7.企業信用。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能嚴格履行與農戶、客戶的契約。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於70%,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二)雖然企業規模不大,但有特色、有優勢、有基礎、有發展前景的成長型企業,具備以下條件的,也可納入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加以扶持。
1.能充分發揮當地優勢,引導資金、技術、信息、人才進農村,農產品和勞動力出農村,年銷售收入300萬元以上,其主要產品特色明顯,並能迅速做大做強的企業、中介服務組織和專業合作社。
2.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年銷售收入300萬元以上,獲得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省級以上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的企業,能有力地促進和帶動相關新產業形成,或是省級以上相關部門認定的示範企業。
3.鼓勵具備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加工企業申報。企業積極開展對外貿易,產品市場前景好,年出口貿易30萬美元以上,或連續三年出口創匯增長幅度達10%以上的,能形成帶動面較大的特色產業。
4.圍繞農民增收,在全市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中,具有典型性、示範性、有創新的項目。
第七條 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填寫市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統一印製的申報表。
第八條 申報程式
1.申報企業向所在地縣(市)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與企業開戶銀行審核企業的資信情況;與縣級以上稅務部門審核企業的稅收情況;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企業的財務情況;與縣級以上農經部門審核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聯接關係情況。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共同搞好龍頭企業的申報服務工作。
2.縣(市)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蓋章後,按規定正式行文向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推薦,並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3.市屬企業可按以上1、2款申報程式申報,也可以由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由部門按規定正式行文向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推薦,並附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

第三章 認定

第九條 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負責對各縣(市)區推薦的市級重點龍頭企業進行審查和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測評價工作。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評價評分辦法,由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牽頭商有關部門提出,報市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條 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程式和辦法。
1.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根據各縣(市)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上報的企業有關材料,按照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辦法進行審查、評分,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認定。
2.經市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認定的企業,市人民政府發文認定的同時,授予“曲靖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稱號,頒發牌匾和證書,通過媒體公布企業名單。
第十一條 經認定公布的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享受市委、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關於加快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實行掛牌保護制度,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準到企業集資、攤派和進行達標檢查評比活動,並列入推薦為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後備名單。

第四章 運行監測及管理

第十二條 對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
第十三條 建立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動態監測制度,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發展情況,並進行運行監測評價,監測評價情況作為對企業管理、考核、獎勵、扶持、淘汰的依據。
第十四條 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定期對重點龍頭企業的運行情況進行監測,檢查扶持政策是否到位,企業發展環境是否最佳化,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新問題、新矛盾,全力以赴為企業做好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對已認定的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第一次監測是在企業被認定為市級重點龍頭企業開始後的第三個年份。具體辦法是:
1.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在進行監測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應向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提出監測申請,並填報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基本情況監測表,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派專人到企業所在地,與企業開戶銀行審核企業的資信情況;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企業財務情況;與縣級以上稅務部門審核企業的稅收情況;與縣級以上農經部門審核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聯接關係情況。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運行監測進行的審核,共同搞好對龍頭企業的監測工作。
2.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對企業監測後,按照市級重點龍頭企業運行監測評價評分辦法進行評分,並對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運行狀況進行分析,提出意見上報市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
3.市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對監測結果予以審定。
第十六條 監測合格的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監測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市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在不屬監測的年份,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按農業產業化統計報表制度向各縣(市)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填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報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果有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認定的企業取消其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未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十九條 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價過程中不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主管機關要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 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報曲靖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予以審核確認。曲靖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將企業更名情況通報曲靖市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曲靖市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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