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令
第15號
《曲靖市土地儲備暫行辦法》已經二○○二年八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市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米東生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曲靖市土地儲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盤活存量土地資產、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是指曲靖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依照本辦法規定,將需要盤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購、置換或徵用等方式,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予以儲備,通過前期開發整理後,根據市場需求和土地年度供應計畫,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方式配置土地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在市國土資源局設立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開發工作,並負責對儲備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和供應。
第五條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應根據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產業結構調整和土地供求的實際狀況,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和中長期土地儲備計畫。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經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後,由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組織實施。
第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囤積或炒買、倒賣土地。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局、建設局、監察局、地稅局等部門應各司其職,配合做好土地儲備相關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土地儲備
第八條 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下列土地應當進行儲備:
(一)因實施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二)因單位撤銷、遷移或其它原因調整出來的原劃撥國有土地;
(三)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無主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荒蕪、閒置的國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土地;
(七)人民法院裁定處分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發展中心申請收購的土地;
(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經濟組織建起新農村後,原老村所占的土地;
(十)市政府指令需要進行儲備的土地;
(十一)按出讓契約規定,兩年內未動工建設或5年內未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完工的土地。
(十二)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徵用的土地。
第九條 土地儲備採取貨幣收購儲備、協定儲備和規劃儲備方式進行。
第十條 企業因破產、改革、改制、搬遷或產業結構調整需要處置的國有土地,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應向市國土資源局申報方案,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由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組織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其淨收益的分成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與企業主管部門共同商定。
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實行預報制度。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符合本辦法規定儲備條件的國有土地,用地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提前向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申請。
第十二條 儲備農村集體土地,必須先依法辦理土地徵用手續。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地價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優先收購。
第十四條 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程式:
(一)申請收購。凡符合本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條件的國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持相關資料向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申請。
(二)權屬核查。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對應當收回或收購的土地連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權屬、面積、四至範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並在有關媒體發布擬收購土地公告。
(三)確定規劃條件。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城市規劃方案,提出儲備地塊的具體規劃設計條件。
(四)方案報批。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根據土地權屬情況和規劃設計條件以及收回、收購費用的測算結果,提出具體實施方案,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後,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審批。
(五)簽訂協定。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受市國土資源局的委託,根據市土地儲備委員會的批覆,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協定和集體土地徵用協定。
(六)收購補償。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或收購協定和集體土地徵用協定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實行土地置換的,進行土地置換差價結算。
(七)權屬變更。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或收購協定約定支付補償費後,按規定辦理土地、房產權屬變更或註銷手續,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
第十五條 土地收購補償費按所收購土地的發展成本,參照基準地價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土地使用權收購補償費應包括對土地使用權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補償,但應扣除原土地使用權人已實際使用土地年限支付的出讓金部分。
第十六條 以土地置換方式進行土地儲備的,按前款規定確定置換土地收購補償費,並由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結算差價。
第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協定簽訂後,協定雙方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協定約定。
第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對符合儲備條件的國有土地,應及時告知土地使用者到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手續。
第三章 儲備土地的前期整理與開發
第十九條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對收回、收購儲備的土地,負責組織實施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
第二十條 經市國土資源局批准,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可以對儲備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進行租賃、抵押。
第二十一條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整理與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權或連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出租、抵押、臨時改變用途及拆遷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由市土地購儲備開發中心持有關用地批准檔案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協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及時辦理。
第四章 儲備土地使用權的供應
第二十二條 擬出讓土地使用權,由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負責進行土地收回、收購、徵用、前期開發成本的測算。
第二十三條 市地地儲備開發中心應將儲備土地的信息以公告方式向社會公布,並抄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第二十四條 儲備土地使用權劃撥使用的,由市地地儲備開發中心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辦理。
第二十五條 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和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用地,應依法採取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其他項目的用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協定出讓的形式供應土地使用權。
以協定形式供應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在地價評估的基礎上,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審批,並向社會公布協定出讓價後,才能以協定出讓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 儲備土地使用權供應的程式如下:
(一)確定供應地塊。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根據土地儲備方案及規劃條件,確定擬出讓土地的座落、四至範圍、土地面積及用途。
(二)土地供應方案的報批。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將儲備土地使用權供應方案送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後,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審批。
(三)發布土地供應信息。根據儲備土地的實際情況,對條件成熟的土地公開發布土地使用權供應信息。
(四)儲備土地使用權的供應。根據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的土地供應方案,由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用地者,並與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收繳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向用地者供應土地。
(五)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原劃撥國有土地發生轉讓和新增建設用地出讓供應,由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組織實施;原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交易,由市國土資源局委託有資質的拍賣機構組織拍賣。沒有委託書而擅自進行拍賣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儲備機構資金管理與運行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資金專戶。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銀行貸款、其他借款、預收定金、土地收購儲備風險資金、社會融資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儲備土地出讓取得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儲備土地出讓後取得的收入由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直接繳入市財政;土地收購補償、開發整理、貸款利息及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日常工作經費支出,由財政部門審核後另行下撥。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從土地純收益中提取20%作為土地收購儲備周轉金,提取20%作為土地收購儲備風險資金。
第二十九條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必須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自覺接受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審計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符合儲備條件,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進行土地儲備而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由市國土資源局進行嚴肅查處。
第三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未按協定規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契約,並按協定約定追究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協定規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其地上建築物的,由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責成原土地使用權人限期改正,並按協定約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後,未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無效,其擬用土地由市國土資源局收回,交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進行儲備。
第三十四條 土地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紀檢、監察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曲靖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