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範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是指土地儲備機構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曲靖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承擔曲靖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
第五條土地儲備實行計畫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
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監察、稅務、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章土地儲備
第八條下列土地應當納入土地儲備範圍:(一)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二)因單位撤銷、遷移或其他原因調整出來的原劃撥國有土地;
(三)城市規劃範圍內的無主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五)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土地;
(七)人民法院裁定處置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地儲備機構申請收購的土地;
(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經濟組織建起新農村後,原老村莊所占的宅基地、空閒地等;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建設需要決定徵收的土地;
(十一)按出讓契約規定,兩年內未動工建設或3年內未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完工的土地。
(十二)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十三)改變土地出讓用途的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條土地儲備採取貨幣收購儲備、協定儲備、置換儲備和規劃儲備方式進行。
第十條企業因破產、改革、改制、搬遷或產業結構調整需要處置的國有土地,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由土地儲備機構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第十一條土地儲備實行預報制度。市、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符合本辦法規定儲備條件的國有土地,用地單位或其他主管部門應提前向土地儲備機構申請。
第十二條儲備農村集體土地,必須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土地儲備機構優先收購。
第十四條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程式:
(一)申請收購。凡符合本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條件的國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持相關資料向土地儲備機構申請,或由土地儲備機構依據相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收購。
(二)權屬核查。土地儲備機構對應當收回或收購的土地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權屬及權利限制狀況,土地面積,地上建築物、附著物面積,土地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四至範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同時與城建規劃部門協調,形成規劃設計條件;
(三)測算收購價格。土地儲備機構委託地籍測繪和地價評估機構進行測繪、評估,擬定收購價格。將擬定的收購價格提交同級審計部門審核,審計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四)方案報批。土地儲備機構擬定土地收購方案,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購方案的內容包括:擬收購地塊的詳細情況、收購方式、收購價格、擬收購時間、收購資金來源;審計、規劃部門意見為收購方案的附屬檔案。
(五)發布公告。土地儲備機構就擬收購地塊情況在有關媒體發布擬收購公告。
(六)簽訂協定。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購方案,簽訂相關協定。
(七)收購補償。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協定約定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
(八)權屬變更。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或收購協定約定支付相關款項費後,按規定辦理土地、房產權屬變更或註銷手續;原土地使用者向土地儲備機構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
第十五條收購地塊若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收購補償費應包括對土地使用權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補償,但應扣減原土地使用權人已實際使用土地年限支付的出讓金部分。
第十六條以土地置換方式進行土地儲備的,採取以評估結果為依據,等價置換的原則運作。
第十七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協定簽訂後,協定雙方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協定約定。
第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對符合儲備條件的國有土地,應及時告知土地使用者到土地儲備機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手續。
第三章儲備土地的前期整理與開發
第十九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第二十條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工程建設的,工程估算值在100萬元以上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工程估算值在100萬元以下的,要通過競爭性發包方式選擇工程施工單位,並接受招標監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對儲備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進行租賃、抵押。
第二十二條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整理與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權或連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出租、抵押、臨時改變用途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拆遷的,由土地儲備機構持有關用地批准檔案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協定,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或登記手續。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及時辦理。
第四章儲備土地使用權的供應
第二十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將儲備土地的信息以公告方式向社會公布,並抄報土地儲備委員會各組成人員。第二十四條收購儲備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案由土地儲備管委會研究確定,報有關機關批准,由土地收儲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競價出讓收購儲備土地使用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原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發生轉讓和新增建設用地出讓供應,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實施。原出讓土地使用權符合轉讓、再轉讓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拍賣機構組織拍賣,沒有經過備案而擅自進行拍賣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儲備機構資金管理與運行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政府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資金專戶。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銀行貸款、其他借款、預收定金、土地收購儲備風險資金、社會融資和其他收入。第二十八條儲備土地出讓取得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儲備土地出讓後取得的收入由土地儲備機構直接繳入財政,土地收購補償、開發整理、貸款利息及土地儲備機構日常工作經費支出,由財政部門審核後另行下撥。
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純收益的10%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第二十九條土地儲備機構必須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自覺接受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土地使用權符合儲備條件,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進行土地儲備而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嚴肅查處。第三十一條土地儲備機構未按協定規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契約,並按協定約定追究土地儲備機構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協定規定交付土地及物上建築物,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其地上建築物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責成原土地使用權人限期改正,並按協定約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後,未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所簽訂的《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無效。其擬用土地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回,交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儲備。
第三十四條土地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紀檢、監察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26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2日發布的《曲靖市土地儲備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