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吳漢東,江西省東鄉縣人。1982年畢業於中南財經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1986年畢業於中南政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1995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國家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研究基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智慧財產權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特約諮詢專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著有《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無形財產權制度研究》等專著10部,另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00餘篇。曾獲首屆全國優秀博士論文獎、首屆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法務部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湖北省政府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教育部人文社科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二等獎等。
1992—1993年赴美國錫丘拉茲大學作高級訪問學者,1996-1997年赴澳門任立法議員法律顧問。2006年11月-12月赴德國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進行合作研究。2006年5月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體學習上為國家領導人講授“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和制度建設”。
目錄
智慧財產權研究方法談(代前言)
第一編智慧財產權基礎理論研究
關於智慧財產權本質的多維度解讀
智慧財產權的私權與人權屬性——以《智慧財產權協定》與《世界人權宣言》為對象
關於智慧財產權私權屬性的再認識——兼評“智慧財產權公權化”理論
智慧財產權vs.人權:衝突、交叉與協調
智慧財產權基本理論範疇研究——以無體物、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權為主要研究對象
科技、經濟、法律協調機制中的智慧財產權法
關於智慧財產權本體、主體與客體的重新認識——以財產所有權為比較研究對象
財產權客體制度論——以無形財產權客體為主要研究對象
商標·商號·產地標誌——工業標誌專用權散論
試論智慧財產權的“物上請求權”與侵權賠償請求權
羅馬法的“無體物”理論與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學理基礎
法哲學家對智慧財產權法的哲學解讀
關於智慧財產權基本制度的經濟學思考
智慧財產權立法體例與民法典編纂
試論《民法通則》中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論財產權體系——兼論民法典中的“財產權總則”
智慧財產權保護論
第二編智慧財產權前沿問題研究
財產的非物質化革命與革命的非物質財產法
論信用權
論商譽權
形象的商品化與商品化的形象權
關於遺傳資源客體屬性與權利形態的民法學思考
文化多樣性中的權利形態及其衝突和協調
無形財產權的若干理論問題
加入WTO後的中國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分析
WTO與中國企業專利發展戰略
面對“人世”的商標發展戰略
利弊之間: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政策科學分析
國際化、現代化與法典化:中國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發展道路
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變革與發展
後TRIPs時代智慧財產權的制度變革與中國的應對方略
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原則
試論自主創新體系與智慧財產權制度
智慧財產權制度運作:他國經驗分析與中國路徑探索
第三編著作權基本問題研究
關於著作權若干問題的探討
“著作權”、“著作權”用語探疑
著作權客體論
關於中國著作權法觀念的歷史思考
科學技術、國際貿易與著作權保護——關於當代著作權制度發展變革趨勢的分析
光榮與夢想——世紀之交著作權法的回顧與展望
從電子著作權到網路著作權
信息技術革命與信息網路傳播權立法
論合理使用
現代傳播技術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的經濟學分析
完善我國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建議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價值分析
論著作權作品的“適當引用”
著作權作品合理使用的憲法問題研究
關於合理使用制度的民法學思考
美國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斷標準
書摘
關於智慧財產權本質的多維度解讀
在民事權利制度體系中,智慧財產權是與傳統的財產所有權相區別而存在的。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法文“PropertyIntellectuale”、德文“GestigesEigen—rum”,其原意是“知識(財產)所有權”或“智慧(財產)所有權”。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領域的權利概括為“智慧財產權”,最早見之於17世紀中葉的法國學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後來,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發展了這一理論,將智慧財產權視為一種特殊的權利範疇,以此區別於物的所有權。①
作為法律制度的智慧財產權,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智力創造者權利,維繫社會正義;促進知識廣泛傳播,有效配置智力資源。這即是正義與效益的雙重價值目標。智慧財產權的各項基本制度,圍繞著上述法律價值目標,發揮著保護權利、平衡利益、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成長的社會功能。基於價值目標與制度功能的多元化,我們可以從不同方面來認識智慧財產權的本質。
一、私人語境下的智慧財產權:知識財產私有的權利形態
世界貿易組織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在其序言中宣示“智慧財產權為私權”,以私權名義強調知識財產私有的法律性質。權利本體的私權性是將智慧財產權歸類於民事權利範疇的基本依據。私權是與公權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的是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享有的各種民事權利。所謂私權,即私的權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第一,它是私人的權利。這裡的私人,特指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即處於平等地位的人。即使國家在某種情況下可以作為民事主體出現,但也與其他民事主體形成相互平等之關係。第二,它是私有的權利。